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
贷款管理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9年9月15日 开行发[1999]318号)
开发银行各分行: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改善金融服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贷款管理部是各分行专门从事贷款项目信贷管理工作的分行内设机构,负责承诺函发出后的贷款项目全过程管理,并参与贷款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条 贷款管理部的设置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和“有效性”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保证运行高效。
第四条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开发银行承贷的所有项目的贷款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贷款管理部的全称为“国家开发银行××分行××贷款管理部”,主要负责分行指定地区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贷款管理工作。贷款管理部如需使用其他冠名,需上报总行批准。
第六条 贷款管理部作为分行信贷处的一个组成部分,由分行(总行营业部)的信贷人员组成,必要时分行可聘用行内专家或行业专业人员担任贷款管理部临时顾问,如聘用总行专家,须报经总行人事局备案。贷款管理部实行主任负责制,贷款管理部主任对信贷处处长负责。
第七条 贷款管理部一般针对异地特大型项目和项目集中地设立,各分行可根据所辖地区贷款项目的实际情况,设立固定贷款管理部和流动贷款管理部。
(一)固定贷款管理部是具有固定的人员、固定的办公场所、固定的管辖范围的分行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主要由分行人员组成;
(二)流动贷款管理部是指有固定管辖范围和固定人员,没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分行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均由分行人员组成。
第八条 贷款管理部一般设主任1人,也可根据需要设副主任。贷款管理部主任可由信贷处处长、副处长兼任或由业务骨干担任。贷款管理部主任由信贷处提名,报分行党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