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接收行应将接收的“收款单”存根联入库(柜)保管,并在“有价证券及收款单”表外科目下分别建立国库券收款单存根联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收款单存根联分户账,且按年度、行处将存根联本金余额填制表外科目收入传票,记载“0402有价证券及收款单”表外科目有关“国库券收款单(存根联)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收款单”分户账。
(四)接收行在辖区移交工作结束后,汇总编制辖内“应兑未兑清理情况统计表”和“已兑付清理情况统计表”各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两份报送上级人民银行。
(五)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待辖区移交工作结束后,汇总编制全辖“应兑未兑清理情况统计表”和“已兑付清理情况统计表”各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附辖内各接收行的“应兑未兑清理情况统计表”、“已兑付清理情况统计表”一并报送管辖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六)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待本辖区移交工作结束后,汇总编制全辖“应兑未兑清理情况统计表”和“已兑付清理情况统计表”各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报送总行。
(七)在清理移交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报表均作为永久保存资料列入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进行保管。
三、移交结束后的清理核对
接收行在接收工作结束后,要组织签发行对有关数据进行核对,核对的具体内容是:
(一)各券种表四中“签发金额”与表八中“签发金额”之和应等于该签发行当年上划的发行额(含移入、移出)。
(二)各券种表四中“已兑付本金额合计”与表八中“已兑付本金额合计”之和应等于该签发行历年上划已兑付本金额,据此计算的利息额应等于该签发行历年上划的已兑付利息额。
(三)各券种“签发金额(认购金额)”与“已兑付本金额”之差应为“移交金额”。
(四)如果“已兑付本金额合计”与“移交金额”之和大于当年“收款单”签发额即发生超兑现象,必须及时上报并查明原因。超兑行处应将超兑的本金、利息上划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归还财政部。
(五)因签发行管理不善造成“收款单”存根联遗失的,由签发行出资办理兑付;因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造成“收款单”存根联损坏不能识别的,须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人民银行总行,等候处理意见。
四、“收款单”接收后的兑付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