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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债券收款单清理移交办法》的通知

  (二)本办法中的签发行,是指曾办理“收款单”签发业务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县(市、区)级支行;接收行是指组织辖内签发行对“收款单”存根联进行清理、核对,并负责接收“收款单”存根联的人民银行分支行。
  (三)本办法中的移交、接收,是指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签发行将所有未兑付和未兑付完毕的“收款单”存根联移交给接收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具体办理“收款单”存根联的接收业务。
  (四)本办法中的清理核对,是指签发行对所保管的“收款单”存根联,按照规定的程序逐份进行登记;接收行依据所掌握的数据,以券种为单位对签发行的“收款单”发行额、已兑付本金额、已兑付利息额、应兑未兑本金额等进行核对。
  二、“收款单”的移交
  (一)签发行对本行保存的所有“收款单”存根联要逐份进行清理,并依据下列规定编制报表:
  1.对未发生兑付和未兑付完毕的“收款单”存根联,按券种分别编制“一九××年度单位国库券收款单存根联移交清单”、“一九××年个人国库券收款单存根联移交清单”、“一九八七年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收款单存根联移交清单”(以下均简称“移交清单”,详见附表一、二、三)各一式两份,并依据“移交清单”编制“历年应兑未兑国家债券收款单清理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应兑未兑清理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四)一式两份。两份“移交清单”盖齐印章后,随同“收款单”存根联一并报送接收行办理移交。“应兑未兑清理情况统计表”盖齐印章后由签发行留存一份,报送接收行一份。
  2.对已兑付完毕的“收款单”存根联,要另行编制“已兑付一九××年单位国库券收款单存根联清单”、“已兑付一九××年个人国库券收款单存根联清单”、“已兑付一九八七年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收款单存根联清单”(以下均简称“已兑付清单”,详见附表五、六、七)各一式两份,并依据“已兑付清单”编制“历年已兑付国家债券收款单清理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已兑付清理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八)一式两份。“已兑付清单”、“已兑付清理情况统计表”盖齐印章后,一份留存,一份报送接收行。
  (二)接收行对签发行报送的“移交清单”须与“收款单”存根联实物逐笔进行核对并审查“收款单”存根联的要素填写是否规范齐全。经审核无误后,与签发行办理移交接收手续,将原由各签发行保管的“收款单”存根联转交接收行国库部门保管。接收行在“移交清单”上盖齐有关印章后,一份留存,一份退给签发行存档。
  签发行移交“收款单”存根联后,应根据双方盖章认可的“移交清单”填制表外科目付出传票,分别销记“开出国库券款单证”和“开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单证”表外科目分户账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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