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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债券收款单清理移交办法》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分别于2000年1月31日前和2000年3月15日前将汇总的“历年应兑未兑国家债券收款单清理情况统计表”、“历年己兑付国家债券收款单清理情况统计表”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于3月25日前,将汇总全国情况后的“历年应兑未兑国家债券收款单清理情况统计表”、“历年己兑付国家债券收款单清理情况统计表”抄送财政部国债金融司备案。
  全国范围内的集中清理工作于2000年3月15日前完成。凡未能按照《移交办法》将有关数据核对清楚的,必须继续进行清理直至全部核对清楚。
  三、移交前后的责任划分
  根据“谁兑付,谁负责”的原则,以移交(接收)日为时间界限,商业银行对移交日前国家债券收款单存根联的有关记录和发行、兑付款项的上划负有责任。如果移交前的已兑付本金额与移交的存根联应兑未兑本金额之和大于当年国家债券收款单签发额,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移交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人民银行办理接收手续后,应自行或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国家债券收款单的兑付业务,为债权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四、集中清理、移交期间的兑付业务
  1999年国债兑付期截止日是10月31日,在规定的兑付期内,商业银行应正常办理国家债券收款单的兑付业务。收款单存根联办理移交手续后,人民银行和接受人民银行委托的商业银行,从2000年4月1日起开始办理国家债券收款单的兑付业务。开始兑付前,各地应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将本地区变更国家债券收款单兑付银行事宜向社会公告,原收款单签发行应协助做好此项工作。
  由于距发行日较为久远且兑付期和利率规定较为复杂,国家债券收款单的清理、移交工作十分繁重。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有关商业银行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应以保证国家资金安全、维护国债信誉的高度责任感做好国家债券收款单的清理移交工作。

附:        国家债券收款单清理移交办法


  根据各年度国库券案例和1999年全国国库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为确保国家债券收款单清理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概念释义
  (一)本办法中的国家债券收款单(以下简称“收款单”),是指1982-1988年对单位签发的国库券收款单、1985-1988年对个人签发的国库券收款单、1987年对单位签发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收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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