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
(铁劳卫[2001]116号 2001年11月21日)
第一条 为促进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通公司)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工资宏观调控,建立工资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对铁路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通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全部人员。
第三条 挂钩指标为公司实现利润。
实现利润=未列工资的利润-工资总额基数-其它工资
第四条 对铁通公司实行实现利润工资含量挂钩办法,即按实现利润的一定比例(利润工资含量)计算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实现利润工资含量为30%。
第五条 工资总额基数,根据上年按挂钩指标结算的工资总额和政策规定应调整数予以核定。
第六条 按国家政策规定接收的复员转业军人,当年所需工资在挂钩工资外单列,第二年按接收人数和核定的人均工资标准,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第七条 工效挂钩的考核
(一)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得提取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完成情况,要以部财务司、审计中心认定的结果为准。
(二)发生违约赔偿时,按赔偿金额的10%扣减当年工效挂钩工资。
(三)发生行车责任重大、大事故时,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额的10%扣减当年工效挂钩工资。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时,按铁劳〔1997〕114号文件规定罚款数额的100%,扣减当年工效挂钩工资。
第八条 工资总额结算
结算工资总额=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其它工资
新增效益工资=实现利润×30%÷(1+30%)
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增长10%(含10%)以内部分按100%提取,增长10%-15%(含15%)部分按60%提取,增长15%以上部分按40%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