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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编制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经贸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和《铁路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的要求,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参照《铁路工种分类与名称代码》(GB/T2776-97)、《铁路职业技能标准(试行)》(铁劳〔1997〕68号)、《铁路职业分类目录》,选择铁路行业29个工种作为典型工种列入配备标准,其他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参照《典型、相近工种对照表》确定。
  三、本标准中所列与“典型工种”相近的工种,是指在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方面“相近”的工种,与“典型工种”的工作性质无关。
  四、本标准中所列的“相近工种”是在全路各工种中,选择了具有铁路行业代表性的主要工种。
  五、本标准对特殊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未作出具体规定,各单位应参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根据各工种劳动环境和条件,配备相应性能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六、本标准中部分室外作业需要配备防寒、防雨及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的工种,由各单位在制定发放标准时作出具体规定。
  七、由于同一工种在不同地区、岗位的工作环境条件和劳动强度差异较大,本标准仅规定了各工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基本配备标准。
  八、未列入本标准的工种,各单位应根据本标准的要求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发放标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各单位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了解情况,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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