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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

  4.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管理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及部分辅助用品的质量进行抽检。
  5.对管内所属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供应部门及其生产供应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执行铁道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统计报告制度。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以及有关法规和标准,逐步建立完善铁路劳动防护用品部、局两级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使铁路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得到有效监督。
  第八条 严格执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铁路单位采购、供应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第九条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和铁路行业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标准,必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使用管理规定和质量监督办法。
  第十条 铁道部对全路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发放标准和使用管理情况,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路。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规范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依据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抽样检验的标准和规定,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制度,对管内一般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组织抽样检验。
  第十二条 铁路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由国家指定的省(市)级以上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测部门,依据国家和铁路行业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报部备案。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没有达到国家和铁路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铁路劳动防护用品要做到合理配备,正确使用。各类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其安全性能、有效日期,掌握正确使用方法,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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