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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准贷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金穗准贷记卡异地挂失后,持卡人根据需要可填写紧急取现申请表申请紧急取现,经办行为其办理紧急取现业务一次。紧急取现只能手工办理,必须通过电话索权。办理紧急取现时,经办行凭挂失申请书回执确认挂失人身份,填写紧急取现单(或在取现单上注明“紧急取现”字样),经发卡行授权、经办行主管人签字同意。紧急取现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第四十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卡行可对持卡人的金穗准贷记卡进行止付:
  (一)卡书面挂失;
  (二)超过发卡行核定的透支限额或超过透支期限;
  (三)个人卡主卡对其附属卡止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单位卡止付;
  (四)保证人撤销担保,发卡行主动止付;
  (五)法定部门按照法律程序冻结止付;
  (六)发卡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三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卡行可申请金穗准贷记卡紧急止付:
  (一)持卡人利用金穗准贷记卡连续恶意透支,已作为案件报公安机关;
  (二)因发卡行管理疏忽造成有效金穗准贷记卡丢失;
  (三)发卡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对紧急止付要进行严格审查,一般情况不予办理。符合上述条件的,发卡行须经负责人审批,以传真方式上报总行,不得自行发送。总行审核同意后,办理紧急止付。各发卡行接到紧急止付卡信息后,应于接收当日内送达所辖各银行受理网点和重点特约单位。
  紧急止付只作为金穗准贷记卡风险控制的应急措施,暂不作为风险责任的划分依据。
 第四十四条 金穗准贷记卡挂失止付后,持卡人可申请撤销挂失止付。办理撤销挂失止付时,持卡人应填写“金穗准贷记卡撤销挂失止付申请书”,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发卡行凭持卡人的申请书、挂失申请书回执办理撤销止付手续,并将申请书附在挂失申请书后。
 第四十五条 各发卡行应加强对止付名单的管理,及时接收和发送止付名单:
  (一)金穗准贷记卡止付名单由总行统一每日编制(节假日照常)。
  (二)各发卡行可随时向总行上报增、删止付卡信息。每日10时以前上报的列入当日止付名单,10时后上报的列入第二日的止付名单。
  (三)总行每日下发一期止付名单,除每月5日、15日、25日为全部的止付名单外,其余均为当日增加和删除的止付名单。
  (四)各发卡行在每日14时以后接收总行下发的每日止付名单。如未能按时接收到止付名单,应及时与总行联系,否则责任自负。
 第四十六条 金穗准贷记卡止付名单,是划分风险责任的重要依据。因止付名单发生纠纷而形成的风险损失,其责任划分规定如下:
  (一)发卡行未按规定上报和接收止付名单,或上报有错误总行不予受理,或接收不全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该发卡行承担。
  (二)发卡行每日接收到总行止付名单后,必须在当日24时之前确保所辖各银行受理网点可查询最新一期止付名单。银行受理网点交易中,已上止付名单的止付卡,发生交易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当日24时之前的由发卡行承担,在当日24时之后的由受理行承担。
  (三)发卡行每日接收到总行止付名单后,必须在当日24时之前确保所辖各特约单位(未安装POS或止付器的商场类特约单位除外)可查询最新一期止付名单。上述特约单位交易中,已上止付名单的止付卡,发生交易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当日24时之前的由发卡行承担,在当日24时之后的由受理行承担。
  (四)发卡行每月5日、15日、25日收到总行下发的全部止付名单后,须在每月9日、19日、29日24时之前印发至未安装POS或止付器的商场类特约单位。上述特约单位交易中,当期止付名单上新增的止付卡造成的损失,每月9日、19日、29日24时之前发生的,由发卡行承担;之后发生的,由受理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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