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证期间内,如保证人要求解除保证责任,须向发卡行提出书面退保申请,在发卡行同意后可解除保证责任。发卡行接到保证人的退保申请,应及时通知持卡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满15日,持卡人仍未另外提供保证人或担保方式,可对该卡进行主动止付。发卡行主动止付满30天,确认持卡人还清全部债务后,可同意保证人解除保证责任。如持卡人另外提供保证人,保证期间从前一保证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开始。
(二)质押担保。指按照
《担保法》的规定,申领人可以当地农业银行签发的定期储蓄存单向发卡行质押,发卡行不得接受除此以外的其他权利质押,也不得接受动产质押。质押担保的,由发卡行与申领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存单金额:金卡不少于5万元,普通卡不少于2万元。以质押方式担保的,其信用额度最高不超过质押存单金额的80%。质押存单在金穗准贷记卡办理销户结清手续前,持卡人不得支取或提前支取。发卡行应对质押存单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停止办理该存单的支取手续,对其妥善保管。
(三)抵押担保。指申领人按照
《担保法》的规定向发卡行提供抵押物,对持卡人因使用金穗准贷记卡形成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发卡行有权按
《担保法》的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处理。抵押时应由有权部门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和办理抵押物登记,由发卡行与申领人订立书面抵押合同。抵押物的价值不得少于“质押担保”款规定的金额。
第六条 为防范风险,各发卡行须对申领金穗准贷记卡的单位、个人的基本条件、资金、信誉、担保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及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领人填写的申请表内容是否真实、完整,签名、印章是否齐全;申领人及其担保是否符合条件,提供的有关资料、证明性文件及有关附件是否真实、齐全等。
发卡行应对申领人的资信状况做出综合分析和评估,审定是否为其发卡。如同意发卡,确定其信用等级和信用额度。
对申请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发卡行应认真审查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保证人签字应有银行工作人员在场或由发卡行风险管理部门确认。
第三章 开户及销户
第七条 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领金穗准贷记卡,须按规定填写“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申请表”,签订《领用协议》,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行。发卡行收到申请表后,应及时对申请人资信情况进行审查,符合发卡资格的,尽快予以发卡,最长不得超过30天。发卡行为申领人开立记名账户,要求其按照规定的起存金额交存备用金。
备用金起存金额为:单位金卡5万元,个人金卡1万元,单位普通卡1万元,个人普通卡1千元。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
金穗准贷记卡有效期为一或两年,至截止月的最后一天。
第八条 发卡行应至少在金穗准贷记卡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持卡人发出换卡通知书。如持卡人未通知不换新卡,发卡行提前制好新卡,并送交原受理申请网点,为持卡人换卡。持卡人可于到期当月到原受理申请网点填写换卡申请书,换领新卡。换卡时,持卡人应将有效卡交回发卡行。
第九条 持卡人无透支款项,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卡行可对其账户作待销户处理。已做待销户处理的金穗准贷记卡,只能做销户处理。持卡人要求继续使用的,发卡行应视同重新申请。
(一)金穗准贷记卡有效期满,持卡人明确不换新卡,又未申请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