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准贷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2000年2月21日 农银发[2000]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穗准贷记卡业务管理,控制业务风险,保证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穗准贷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人民币信用支付工具。金穗准贷记卡只限在国内使用。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金穗准贷记卡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领及担保
第四条 金穗准贷记卡申领条件
凡在发卡行所在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金穗准贷记卡(以下简称单位卡)。单位卡最多可申领六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更换和注销。持卡人用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申领单位负责。
凡居住户口在发卡行所在地并在当地工作,或在发卡行所在地工作、具有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两年以上证明,具有稳定收入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申领个人金穗准贷记卡(以下简称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家庭财产共有人申领附属卡,附属卡不超过两张,有效期限与主卡相同。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金穗准贷记卡持卡人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金穗准贷记卡章程,履行《领用协议》,按照发卡行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有效担保,无当地正式居住户口的申请人必须提供两种(含)以上的担保方式;
(二)按规定交存备用金和交纳年费;
(三)须向发卡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申领金卡的单位必须经济实力雄厚、经营状况好、有较强的债务偿还能力和良好信誉;
(五)申领金卡的个人必须有较高的稳定收入和较强的偿还债务能力,个人信誉状况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
(六)申领员工卡需提供县级以上农业银行人事部门证明。当持有员工卡的职工离开农业银行时,应由发卡行会同原提供证明的人事部门收回员工卡。员工卡持卡人不得申领附属卡。
第五条 申领个人卡时,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担保、质押担保和抵押担保三种。当持卡人不偿还因使用金穗准贷记卡而形成的债务时,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保证人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质押方式或抵押方式担保的,发卡行有权依法处置质押权利凭证或抵押物。
(一)保证担保。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
《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人,对其担保的持卡人因使用金穗准贷记卡形成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民作为保证人,必须具有当地户口,同一保证人最多只能为3人提供保证,不允许循环保证。家庭财产共有人不能相互保证。保证期间按保证人与发卡行在《领用协议》中约定的条款确定。持卡人换领新卡时,保证人如未向发卡行提出书面退保要求,视同继续保证,保证人仍负有连带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