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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章程

  第六条 持卡人凭金穗信用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机构存取现金、办理转账,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单位卡不得存取现金,用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时不得透支。
  第七条 持卡人在异地支取现金须支付1%的手续费;异地存款,需支付1%但最高不超过10元的手续费;异地办理转账业务,按每笔金额的5‰支付手续费,最低10元,最高不超过300元。
  第八条 持卡人凭金穗信用卡和密码可在农业银行自动柜员机上存取现金、查询账务。在自动柜员机上取现,每卡每日取现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异地使用农业银行自动柜员机,按异地存取现金标准收取手续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入现金,以本行点核数为准入账。
  第九条 持卡人使用金穗信用卡购物消费、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的一切收付款项均在其信用卡账户内办理。发卡行定期向发生收付款项的持卡人发送对账单,持卡人如有疑问,可在一个月内到发卡行查询,发卡行30天内予以答复。
  第十条 持卡人备用金账户应保持足够余额,用于消费时可在发卡行为持卡人核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透支利息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单利,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不按规定偿还透支款项的,发卡行将取消其使用金穗信用卡的资格,追回所欠本息。恶意透支或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持卡人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发卡行为其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二条 金穗信用卡及其账户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如持卡人工作单位、住址、电话或身份证件号码变更,须书面通知发卡行。单位卡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持卡人,须由原申领单位开具更换持卡人证明,并及时到发卡行办理换卡手续,在此之前发生的损失,由申领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金穗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应立即办理书面挂失,并交纳挂失手续费,挂失手续费50元。在银行受理挂失次日24时之前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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