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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章程》和《金穗准贷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备用金起存金额为:单位金卡5万元,个人金卡1万元,单位普通卡1万元,个人普通卡1千元。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
  金穗准贷记卡有效期为一或两年,至截止月的最后一天。
  第八条 发卡行应至少在金穗准贷记卡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持卡人发出换卡通知书。如持卡人未通知不换新卡,发卡行提前制好新卡,并送交原受理申请网点,为持卡人换卡。持卡人可于到期当月到原受理申请网点填写换卡申请书,换领新卡。换卡时,持卡人应将有效卡交回发卡行。
  第九条 持卡人无透支款项,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卡行可对其账户作待销户处理。已做待销户处理的金穗准贷记卡,只能做销户处理。持卡人要求继续使用的,发卡行应视同重新申请。
  (一)金穗准贷记卡有效期满,持卡人明确不换新卡,又未申请销户;
  (二)金穗准贷记卡有效期满,持卡人未明确不换新卡,发卡行为其制好新卡,经通知后持卡人一年内仍未领回新卡;
  (三)总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办理金穗准贷记卡销户:
  (一)持卡人要求结束其账户,交回其全部金穗准贷记卡满30天;
  (二)持卡人要求结束其账户,金穗准贷记卡有效期满30天;
  (三)持卡人要求结束其账户,已办理书面挂失满30天;
  (四)持卡人书面委托代理人按照(一)、(二)、(三)的规定代其销户,代理人凭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书面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代持卡人销户;
  (五)个人卡持卡人死亡、失踪等原因,按照储蓄管理条例要求办理销户;
  (六)已做待销户处理的持卡人申请结束其账户。
  第十一条 金穗准贷记卡销户后,持卡人可办理质押存单的支取。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十二条 金穗准贷记卡所有支出交易必须经持卡人签名确认。发卡行可根据业务需要向持卡人提供六位数的个人密码,持卡人用以保护其资金安全。办理金穗准贷记卡交易时,经办人员应要求持卡人输入个人密码,如该卡无个人密码,可由经办人员输入任意一组六位数字。受理行的所有联线设备必须具备以上功能。
  第十三条 个人卡持卡人或其代理人可在银行受理网点办理现金存款。
  持卡人在银行受理网点手工办理交存现金,应在存款单上填写存款金额并签名确认,与金穗准贷记卡一并交经办人员。经办人员审核并收妥现金后,在存款单上压卡,将存款单回单联及金穗准贷记卡交给持卡人。持卡人委托他人在不压卡的情况下代为交存现金的,代理人应在存款单上填写持卡人卡号、姓名、存款金额等内容(如为异地卡,经办人员还应填写发卡行联行行号),并签本人姓名,办理交存手续。
  持卡人在联机网点交存现金,经办人员审核并收妥现金后,刷卡,打印凭条,将凭条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后,将凭条回单联及金穗准贷记卡交给持卡人。持卡人存现金额超过5万元的,要采取双人复核;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可即时抵用,超过5万元的必须在银行收妥后才可抵用。
  第十四条 个人卡持卡人可在银行受理网点支取现金。取现时,应将金穗准贷记卡和有效身份证件一并交经办人员。印有照片的金穗准贷记卡可免交有效身份证件。
  经办人员在受理金穗准贷记卡时,应核对以下内容:
  (一)卡片签名条上无“样卡”字样;
  (二)卡片无打洞、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
  (三)卡在有效期内;
  (四)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印有照片的金穗准贷记卡上的照片与持卡人相符;
  (五)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持卡人的签名相符,标明的性别与持卡人性别一致;
  (六)卡片背面持卡人的签名与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一致。
  审查无误后,手工办理取现的,持卡人在取现单上填写取现金额,并签名确认。经办人员收到取现单后,查阅止付名单,如持卡人的金穗准贷记卡未被列入“止付名单”,经办人员压卡,超过索权起点金额的,向发卡中心索权,并在取现单上填写授权号码,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一致后,办理付款,将现金、金穗准贷记卡、有效身份证件、取现单回单联交给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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