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卡银行通过金穗借记卡办理的各项代理业务,不得为协议单位和持卡人垫付资金。
持卡人可凭密码在自动柜员机上取现,每卡每日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次数不超过5次。
第二十二条 发卡银行不向持卡人寄送对账单。持卡人可到发卡网点所在地的银行受理网点、ATM或通过电话银行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明细。对于持卡人提出疑问的交易,发卡银行须在30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三条 金穗借记卡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可办理电话或书面挂失;密码遗忘可办理密码挂失。受理挂失必须登记挂失登记簿,以备查询。受理挂失前金穗借记卡已被他人冒用所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一)电话挂失。持卡人可凭密码通过电话银行办理电话挂失。
(二)书面挂失。持卡人申请书面挂失应填写“挂失申请书”,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个人密码,到原发卡网点所在地的银行受理网点办理。网点经办人员认真审核,确认挂失申请书的内容完整,卡号、持卡人姓名、证件号码与开卡资料一致,持卡人与有效身份证件上的照片相符,为持卡人办理书面挂失。持卡人身份证件遗失的,要求持卡人在挂失申请时填写有关资料,提供其他身份证明,凭密码办理。
金穗借记卡办理书面挂失七日后,持卡人可凭挂失申请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网点换领新卡。换领新卡后,原卡不可继续使用。收回的挂失卡作废卡处理。
(三)持卡人遗忘密码,可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密码挂失。密码挂失须经办人员双人复核。密码挂失3日后可为持卡人更新密码。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可申请撤销金穗借记卡挂失,分为撤销电话挂失和撤销书面挂失。
(一)撤销电话挂失。持卡人可凭密码通过电话银行撤销电话挂失。
(二)撤销书面挂失。持卡人尚未换领新卡,找到遗失卡仍想继续使用的,需到申请挂失网点申请撤销挂失。撤销挂失须凭挂失申请书回执和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撤销挂失申请书,银行受理后方可继续使用原卡。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卡银行可对金穗借记卡进行止付:
(一)持卡人挂失止付;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单位卡止付;
(三)法定部门按照法律程序冻结止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