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金穗借记卡,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银行受理网点审核后即时为其开立账户,发给金穗借记卡,同时要求持卡人修改密码。该银行受理网点即为持卡人的发卡网点。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金穗借记卡时,单位卡起存金额1000元,个人卡起存金额1元,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金穗借记卡账户存款余额不得低于10元。
第十条 发卡银行可与个人卡持卡人签订协议,为持卡人管理其关联的定活期存款账户,办理卡账户与关联账户的资金互转,办理代收代付业务。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卡银行可为持卡人办理销户:
(一)持卡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密码,交回金穗借记卡,要求结束其金穗借记卡账户;
(二)持卡人办理书面挂失七天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密码,要求结束其账户;
(三)持卡人委托代理人按照(一)、(二)的规定代为销户,须凭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书面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办理;
(四)个人卡持卡人死亡、失踪等原因,按照
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销户:
第十二条 持卡人办理销户必须回原发卡网点,填写销户申请书,对销户前该卡发生的一切账务负责。个人卡关联账户同时取消关联关系。
单位卡办理销户,所申领的全部金穗借记卡必须同时销卡,其账户余额转入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三条 金穗借记卡的所有交易均须联线操作,通过持卡人个人密码确认,在持卡人账户中实时记账。签名仅作为持卡人认可交易金额的辅助措施,不作为风险责任划分的依据。
第十四条 在处理交易过程中发生通讯等故障时,经办人员应及时、主动与计算机处理中心联系,查询查实业务处理结果,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个人卡持卡人可在银行受理网点交存现金。存款时持卡人需填写存款凭条,将现金、卡、凭条交经办人员,经办人员审核、清点现金无误后,刷卡,输入存现金额,打印凭条,将凭条回单联、金穗借记卡交持卡人。持卡人存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必须换人复核确认。
持卡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无卡的情况下办理存现,由存款人填写金穗借记卡卡号、持卡人姓名,由经办人员录入卡号,其他操作参照有卡存款办理。委托代理人存款还需签本人姓名确认。因无卡存款造成持卡人账户出现资金损失的由持卡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