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金穗借记卡无有效期,不收年费,卡片出现损坏可随时换卡,换卡时收取工本费5元。
第五条 持卡人凭金穗借记卡和密码可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存取现金、办理转账,单位卡不得存取现金;发卡银行还可根据事先签订的协议,为持卡人提供账户之间的转账、代收代付等理财服务。持卡人在异地支取现金,须按取款金额的1%交纳手续费;异地转账支出按转账金额的5‰交纳手续费,最低10元,最高不超过300元。
第六条 持卡人凭金穗借记卡和密码可在自动柜员机上取现,每卡每日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次数不超过5次。异地使用农业银行自动柜员机,按异地取现标准收取手续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入现金,以本行点核数为准入账。
第七条 持卡人在其备用金账户中应保持足够余额以备支付。持卡人购物、消费及存取现金等一切收付款项均在其该户中实时办理。发卡银行不为持卡人垫付资金。
第八条 持卡人可到本地受理网点、自动柜员机(ATM)或通过电话银行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持卡人对交易提出疑问的,发卡银行需在30日内作出答复。发卡银行不向持卡人寄送对账单。
第九条 金穗借记卡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可凭个人密码办理电话挂失。持卡人办理电话挂失后,应及时补办书面挂失手续。书面挂失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本地受理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满七天后,持卡人可随时到原发卡网点补领新卡。持卡人密码遗忘的,可到本地受理网点办理密码挂失。
第十条 持卡人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销户需回原发卡网点办理。金穗借记卡遗失的,持卡人应先办理书面挂失,满七天后才能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卡的资金应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一条 持卡人必须妥善保存和正确使用其金穗借记卡,领到金穗借记卡时应立即修改密码,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合法交易。持卡人应将金穗借记卡与密码分开保管,因卡片遗失或密码失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