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
和《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0年2月16日 农银发[200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加强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精神,总行制定了《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和《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银复〔1999〕295号)。现将《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和《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银行卡部)。
附:一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以下简称金穗借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购物消费等功能的人民币信用支付工具。金穗借记卡只限在中国使用,联线作业、实时入账,不允许透支。
第二条 金穗借记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凡在发卡银行所在地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申领个人卡。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金穗借记卡时,必须在发卡银行开立备用金账户。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备用金起存金额为:单位卡1000元,个人卡1元,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