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贷款调查
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对借款人资格、贷款条件及还款能力进行调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核实借款人送交的所有资料是否属实、合法。
(二)核实借款人是否有固定住所,借款人是否有影响还款能力的不良品行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审查借款人申请借款金额及期限是否合理,还款来源是否稳定,是否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按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条款要求,核实抵押物、质物的有效性或保证人的情况,评估抵押物、质物的价值,变现能力或保证人的偿贷能力。
第十九条 农业银行各级经营机构均可受理借款人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五章第十七条要求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填写调查表(见附件三),报有权审批行审查和审批。
第二十条 贷款审查和审批
(一)授权县级支行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有权审批行。其中,信用消费贷款及包含信用消费贷款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须报二级分行审批,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综合消费贷款也须报二级分行审批。
(二)贷款审查和审批按农业银行相关制度要求办理。
(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可不经过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由贷款审查部门直接送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有权审批行应于受理行借款人提交有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第二十二条 签订合同
有权审批行批准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后,授权受理借款人申请的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行)与借款人签定合同。并根据不同的担保方式与有关担保人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以房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以权利质押的,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于合同签订之日交质权人占管。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及贷款支用方式。
(一)经办行应根据贷款合同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既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将贷款额一次划入借款人在经办行开立活期存款账户或金穗卡账户;也可以根据最高额消费借款合同约定,在借款人的金穗信用卡内设定授信总额和授信总额的有效期限。对不超过授信总额、贷款期限短于授信有效期限的单笔贷款可以随时申请,并签订单笔借款合同,可循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