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额度
第十二条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含1年),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贷款不得办理展期。
第十三条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上浮幅度和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起点为2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额的确定:
(一)以存单、有价单证质押申请贷款的,借款额不超过质物价值的90%,且贷款最高额为100万元。
(二)以借款人或第三方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借款额不超过抵押物变现值的80%,且贷款最高额为100万元。
(三)以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最高额为50万元;以有担保实力的企业法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最高额为20万元;以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最高额为5万元,且不得互为担保人。
(四)以个人信用申请消费贷款及包括信用贷款的综合消费贷款的,评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信用贷款额不得超过其年收入的2倍,且不得超过20万元。评分80(含80分)-90分的,信用贷款额不得超过其年收入的1.5倍,且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 贷款总额度的确定:
贷款总额度=信用贷款额度+抵押贷款额度+质押贷款额度+第三方保证贷款额度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并向农业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如实填写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工作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合法稳定收入证明或工资单;
(四)财产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五)以抵押、质押形式进行担保的,应提交抵、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质物权利凭证、资产评估报告、必要的保险证明;
(六)以第三方(人)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应提供保证人资信证明和保证人同意担保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