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充分利用信贷电子化管理手段和计算机软件存储借款人资料、计算还本付息、查询、汇总、批量记账和编制批量扣收文件,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九条 贷后管理。
(一)贷款行信贷人员要及时跟踪掌握借款人职业、收入、抵押物等情况变化,定期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和还贷能力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二)实行贷款本息回收登记制度,及时掌握借款人贷款本金及利息收回情况,监测贷款质量。
第三十条 建立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及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一)贷款行信贷部门将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资料、调查报告、合同文本、收贷收息凭证以及相关附件档案资料实行编号登记,建立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和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二)实行质物、房屋产权证等重要权属凭证台账登记、保管,确保抵押、质押权证的完整性。
(三)实行定期分析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采取措施,防范贷款风险。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逾期贷款处理
借款人在约定还款日营业终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以及借款人没按双方签署的各种协议规定还本付息,贷款行将应还款额转入相应的逾期科目,利息转入逾期利息科目,并计算逾期利息,计算公式为:
逾期利息=当月应还本息×逾期利率×逾期天数
公式中逾期天数从约定还款日次日算起,逾期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借款人归还贷款后,停止加罚息,由逾期贷款科目转入正常贷款科目。
第三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贷款行有权终止借款合同。
(一)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二)借款人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三)借款合同期内,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行将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行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转让或重复抵押;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保证人违反保证担保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新保证人、新抵押物和新质物的;
(七)借款人有损贷款行权益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