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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四)中标和承建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投资概(预)算书;
  (五)其他贷款相关资料。

           第四章 贷款调查

  第十三条 贷款合法性调查。
  贷款调查部门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合法性的调查,除按照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和贷款操作规程规定的调查内容外,还应调查、认定: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资格。主要调查借款人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售等项目。
  (二)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有效性。调查开发商开发资质等级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经有权部门办理年检。
  (三)土地出让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应调查土地出让合同是否真实有效,土地规划红线图是否经批准。
  (四)合法批件的完整性。应调查项目所在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已交清,《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开)工许可证》是否齐全有效;已经开始销预售的,是否持有有效的《销预售许可证》;上述批件是否为临时性质的批件。
  (五)贷款用途的合规性。应调查贷款项目开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调查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是否属改变农业用地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或利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红线图转让等形式变相“炒卖”土地;对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调查是否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可进行有偿出让。
  (六)参建、联建协议或合同的合法性。
  (七)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还要调查该项目是否列入国家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减免税费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划拨土地的取得是否合法。
  (八)抵押物的合法性。
  根据房地产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不得用下列房地产进行抵押:
  1.违章建筑及已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设施;
  2.军事设施;
  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二年未动工开发,可以无偿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4.国有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登记的地上房屋所有权,地上房屋所有权已经抵押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
  根据房地产法对房地产转让的有关限制规定,应避免用下列房地产进行抵押:
  1.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2.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未完成投资总额25%以上的,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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