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二)各分行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落实到所辖各经办行。
第三条 考核办法
人民币汇兑业务管理考核,按照“分项计分,全面考核,按季评比,定期通报”的原则,以“电子汇兑和实时汇兑”两个应用系统为内容进行专项计分,综合考核。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电子汇兑系统
1.数据传输
(1)数据上报、接收正确,连续一个季度未发生差错的得400分。
(2)每一工作日上报往账截止时间为23∶00,超时上报,每次扣1分。
(3)每一工作日接收来账截止时间为8∶30(西藏、新疆、新疆兵团分行截止时间为10∶30),超时接收,每延期1小时扣2分。
(4)缺报一次,扣25分。其中:汇兑数据占20分,对账数据占5分。
(5)缺收一次,扣25分。
2.查询查复
(1)未发生查询查复错误得400分。
(2)收报行对于收到的有问题报单,必须及时发出查询,对于逃避监督的,一经发现,取消本专项得分,并加以通报批评。
(3)全国电子汇兑对账期限为四个工作日,对于逾期未配对报单,总行每发一次查询,记往、来账行差错各1笔。扣分标准为:按差错率每0.01‰扣1分。由于来账行冲账错误,只记来账行差错。
(4)往账行接到汇兑查询后,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给予查复,对于查复不及时或一次查复不到位,被他行举报经查情况属实的,每笔记差错2笔。扣分标准为:按差错率每0.01‰扣1分。
(5)由于来账行审核密押错误,造成款项不能按时收账抵用,被他行举报经查情况属实的,每笔记差错2笔。扣分标准为:按差错率每0.01‰扣1分。
3.制度执行
(1)能够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得200分。
(2)全国电子汇兑业务的汇兑时间为:发报行接柜24小时后到账(节假日除外)。因故积压报单,按经办行每积压1天记差错2笔。扣分标准为:按差错率每0.01‰扣1分。
(3)对于每期全国联行机构变动,未按规定时间反馈核对结果扣5分;未按规定时间更新“行名行号数据库”扣10分。
(4)超时向撤销行发送汇兑业务,每笔扣10分。
(5)经办行在申请撤销日之后仍签发汇票的,每笔扣10分。
(6)撤销机构未按规定时间将往、来账余额或汇出汇款结清,每个经办行扣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