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提交现金存款时,填写“金穗卡存款凭条”交经办员,经办员清点现金无误后,刷卡或录入卡号,输入存款金额,打印“金穗卡存款凭条”,与持卡人填写的存款内容核对无误后,“持卡人回单”加盖现金收讫章,如刷卡存款的,连同准贷记卡一并交持卡人;“金穗卡存款凭条”加盖现金收讫章和经办员名章作现金收入凭证,并根据存款凭条“手续费”栏中收取年费的金额编制“中间业务收入”科目的贷方记账凭证,办理会计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个人准贷记卡——持卡人
贷:中间业务收入——金穗卡业务手续费收入
申请人提交转账支票或通过其他方式存款时,按照支付结算有关规定对其款项来源进行审核,无误后比照单位卡的核算手续办理转账存款。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
或借:准备金存款
或借:××往来
贷:个人准贷记卡——持卡人
贷:中间业务收入——金穗卡业务手续费收入
如个人卡申领时提供质押担保和抵押担保的,发卡中心要按质押、抵押担保的有关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并对质押物和抵押品进行表外会计核算。编制“代保管抵押品”表外科目收入凭证,登记“代保管抵押品登记簿”。会计分录为:
收:代保管抵押品——持卡人
(二)在经办网点申领的核算
经办网点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应及时提交发卡中心,发卡中心收到经办网点提交的《申请表》,应对申请人资信情况进行审核,符合发卡条件的,为申请人开立备用金账户,预制准贷记卡,并及时将预制卡递交经办网点,经办网点通知申请人交存备用金,办理领卡手续。
1.经办网点
申请人在经办网点存入备用金时,比照在发卡中心存入款项的核算手续办理。所不同的是年费由发卡中心收取,经办网点不再编制“中间业务收入”的记账凭证,收取年费划发卡中心记入“中间业务收入”科目“金穗卡业务手续费收入”账户。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个人卡)
或借:××存款
或借:准备金存款
或借:××往来
贷:准贷记卡往来(交易额+年费)
2.发卡中心
发卡中心的账务由业务处理系统自动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准贷记卡往来(交易额+年费)
贷:单位准贷记卡——持卡人(交易额)
或贷:个人准贷记卡——持卡人(交易额)
贷:中间业务收入——金穗卡业务手续费收入(年费)
第四条 续存款项的核算
(一)本地卡的核算手续
持卡人持本地卡在发卡中心或经办网点续存备用金时,除不收取年费外,其他核算手续比照发卡存入备用金的核算手续办理。
(二)异地卡的核算手续
1.在受理地发卡中心续存款项的核算
持卡人持异地卡提交本行转账支票存款时,填写“金穗卡存款凭条”交经办员,经办员按照
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刷卡或录入卡号,输入存款金额,打印“金穗卡存款凭条”,与持卡人填写的存款内容核对无误后,“持卡人回单”加盖转讫章,如刷卡存款的,连同准贷记卡一并交持卡人;“金穗卡存款凭条”加盖转讫章和经办员名章作“待清算准贷记卡款项”科目贷方记账凭证,并根据“金穗卡存款凭条”的“手续费”金额栏编制“中间业务收入”科目贷方记账凭证,办理会计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交易额+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