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常透支:指时间在60天内的透支;
2.逾期透支:指时间在61天至180天之间的透支;
3.呆滞透支:指时间在181天至720天之间的透支;
4.呆账透支:指时间在721天以上的透支。
(十三)准贷记卡业务基本凭证,一律使用现行有关会计凭证。
(十四)空白卡是指未写入客户有关信息的银行卡卡片,预制卡是指根据开户申请,写入客户的有关信息,尚未发给客户的银行卡卡片。空白卡、预制卡由发卡中心统一制作,入库和领用均按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并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第二条 会计科目和账户使用
(一)单位准贷记卡。核算本行办理单位准贷记卡业务而吸收的存款。本科目按持卡单位设置明细账。
(二)个人准贷记卡。核算本行办理个人准贷记卡业务而吸收的存款。本科目按持卡人设置明细账。
(三)准贷记卡往来。核算经办网点与发卡中心之间的资金往来。
(四)待清算准贷记卡款项。核算受理地发卡中心与发卡中心之间(异地卡)的资金往来。
(五)金穗卡透支。核算从金穗卡科目转入的金穗卡透支金额。本科目按持卡人设置明细账。
(六)利息支出。单位及个人准贷记卡存款的利息支出,在本科目的“金穗卡存款利息支出”账户核算。
(七)利息收入。单位及个人准贷记卡透支利息收入,在本科目的“金穗卡透支利息收入”账户核算。
(八)中间业务收入。准贷记卡的年费、特约单位的消费回扣费及其他业务手续费收入,在本科目的“金穗卡业务手续费收入”账户核算。
第三条 发卡存入备用金的核算
单位和个人申领准贷记卡须按规定填写《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单位/个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提交发卡中心或经办网点。
(一)在发卡中心申领的核算
发卡中心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应及时对申请人资信情况进行审查,符合发卡条件的,发卡中心为申请人开立备用金账户,预制准贷记卡,并及时通知申请人交存备用金,办理领卡手续。
1.单位卡的核算手续
单位卡提交本行转账支票存款时,填写“金穗卡存款凭条”(格式见附件1)交经办员,经办员按照支付结算的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刷卡或录入卡号,输入存款金额,打印“金穗卡存款凭条”,与持卡人填写的存款内容核对无误后,“持卡人回单”加盖转讫章,如刷卡存款的,连同准贷记卡一并交持卡人;“金穗卡存款凭条”加盖转讫章和经办员名章作贷方凭证,转账支票作借方凭证,并根据存款凭条“手续费”栏中收取年费的金额编制“中间业务收入”科目的贷方记账凭证,办理会计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
贷:单位准贷记卡——持卡人
贷:中间业务收入——金穗卡业务手续费收入
申请人提交他行转账支票转账存款时,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或内部往来收妥款项后,比照前款进行操作,收妥款项的“进账单”作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准备金存款
或借:××往来
贷:单位准贷记卡——持卡人
贷:中间业务收入——金穗卡业务手续费收入
发行新卡应登记“开销户登记簿”,同时编制表外科目付出凭证,销记重要空白凭证。会计分录为:
付:重要空白凭证——准贷记卡
《申请表》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并附有关资料由发卡中心专夹保存,定期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装订保管。
2.个人卡的核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