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
金穗准贷记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12月26日 农银发[2000]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了规范金穗准贷记卡会计核算手续,促进金穗准贷记卡业务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准贷记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要认真作好核算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严格按照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准贷记卡的核算,切实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尽快实现准贷记卡会计核算的规范化管理。
二、由于各行网络建设、清算级次及人民银行金卡工程的核算要求不同,关于商户交单、银行收单以及省内资金清算问题,本办法只做原则性的规定,由各分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规则和核算手续,并报总行(财务会计部)备案。
三、根据准贷记卡业务核算的需要,本办法对“金穗卡存款凭条”、“金穗卡取款凭条”及ATM“客户通知书”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各行应及时作好凭证的印刷工作,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和统一。
四、各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财务会计部)。
五、本办法自2001年2月1日起执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准贷记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准贷记卡业务会计核算,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章程》、《
金穗准贷记卡业务管理办法》、《会计基本制度》和《出纳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规定
(一)金穗准贷记卡(以下简称“准贷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人民币信用支付工具。准贷记卡只限在国内使用。
(二)凡办理准贷记卡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均须按照本办法规定,严密组织会计核算。
(三)发卡行是指经总行正式批准办理准贷记卡发卡业务的直辖市分行、直属分行、地市级分行和县级支行。
(四)发卡中心是指发卡行的银行卡业务处理中心。
(五)经办网点是指办理准贷记卡业务的营业网点。
(六)本地卡是指由经办网点的管辖发卡中心发出的准贷记卡。
(七)异地卡是指由经办网点的管辖发卡中心以外的发卡中心发出的准贷记卡。
(八)准贷记卡业务的处理,通过联机刷卡或脱机压卡两种方式办理。
(九)准贷记卡所有柜台业务和POS交易均需持卡人签名确认。
(十)经办网点办理准贷记卡往来业务的资金清算,统一集中本地发卡中心办理,管辖发卡中心必须及时做好所辖经办网点的资金清算和查询查复工作。
(十一)准贷记卡分单位卡和个人卡。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将销货收入直接存入单位卡账户。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十二)持卡人消费时可在发卡中心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透支按规定计收利息。准贷记卡透支按期限分四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