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其他应付款——委托人
4.委托人办理托收存款支取或续存的核算
(1)委托人办理取款的核算
经办员将委托书第三联与第二联进行核对无误后,核验委托人身份证件并在第三联上登记证件名称、发证机关、证件号码,委托人签名后,编制“其他应付款”借方传票,将款项支付给委托人。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委托人
贷:现金
(2)委托人续存的核算
经办员将委托书第三联与第二联核对无误后,开立新存单(折),进行有关账务处理,第二联作存款凭证附件,第三联由储户签收后作“其他应付款”科目借方传票附件。
①活期储蓄、到期定期储蓄续存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委托人
贷:××储蓄存款科目——存款人(本金+税后利息)
②未到期定期储蓄续存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委托人
贷:××定期储蓄存款科目——存款人
贷:应付利息
第三十四条 挂失处理
(一)办理挂失的基本规定
1.储户的存单(折)、预留的印鉴遗失、被盗、损坏、灭毁或密码遗忘,须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原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不记名存单(折)不办理挂失。
2.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函电形式申请挂失。口头挂失以口头说明之日为挂失日,函电挂失以储蓄机构收到函电日为挂失日;从挂失日后的5日内,储户应补办正式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
3.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挂失,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须出示本人及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密码挂失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4.经办员在办理挂失(包括正式、口头或函电挂失)时,首先应查询该笔存款是否被支取,在确认存款确未被支取后,即刻将账户进行止付,然后办理有关挂失手续。若存款在申请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被他人支取,责任由储户承担。
5.正式挂失7日后,储户须在30日内,亲自前往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更换印鉴和更换密码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同自动取消挂失,挂失止付期即告结束,原存单(折)继续有效。
如储户在正式挂失30日后前往储蓄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应收回原挂失申请书,并注明“超期作废”字样,登记挂失登记簿,重新办理正式挂失手续。
6.储户存单(折)、印鉴和密码挂失后又找到的,可持挂失申请书和原挂失证件撤销挂失,须由储户在挂失申请书和登记簿上批注“×年×月×日撤销挂失”字样并签名。
7.储户已办理挂失存单(折)的补发或支取手续后又找到原存单(折)的,储蓄机构应收回原存单(折)并注明“已挂失作废”字样,装订入当日传票,同时在原挂失登记簿上注明“×年×月×日收回原存单”字样。
8.储户挂失申请书遗失,应重新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并在备注栏注明“补办挂失”字样,原挂失申请书作废。
9.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申请挂失时,须持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证机关签发的继承权证明书办理,没有设立公证机关的地方,凭市、县级人民法院签发的继承权判决书办理。
10.申请办理正式挂失手续的,按规定收取手续费,撤销挂失的,手续费一律不退。
(二)挂失业务的处理
1.存单(折)挂失的处理
(1)受理挂失
①口头或函电挂失
存款人因紧急情况需要挂失时,凭本人身份证件,可到原储蓄机构或任何联网储蓄网点办理口头挂失,填写“挂失止付单”;如通过函电办理挂失,则由经办人员代填挂失止付单,但存款人必须在5日内前来办理补签字手续。受理网点据以查出该存款账户并证实款项确未被支取时方可办理挂失止付,并登记挂失登记簿,同时应明确告知存款人必须于5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原开户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挂失止付单定期装订,专夹保管。
②正式挂失
储户填写挂失申请书,连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交经办员(预留印鉴的需加盖原印鉴,预留密码的要输入密码)。经办员审核无误后,根据挂失申请书提供的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情况,在确认存款确未被支取的情况下,办理正式挂失止付。挂失申请书各联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员名章,第一联储蓄机构专夹保管;第二联受理证明交储户凭以办理补发存单(折)或取款。经办员填制收费凭证一式两联,加盖现金收讫章、经办员名章,按规定收取挂失手续费,收费凭证第一联交储户,第二联作贷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其他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
(2)撤销挂失
储户办理正式挂失后,又找到原存单(折)要求撤销挂失时,应持挂失申请书并提供身份证件申请撤销挂失,经办员抽出挂失申请书,核对无误后,注明“×年×月×日撤销挂失”字样,由储户签字。经办员解除正式挂失状态,登记挂失登记簿,挂失申请书第二联随当日传票装订保管。
(3)补发存单(折)
挂失7日后的整个挂失期内,储户持挂失申请书来办理补发存单(折),经办员审查储户证件与原挂失证件相符无误后,进行补发存单(折)业务操作。
经办员将挂失账户予以结清,以原存入日、原起息日、原利率开立新的存款账户,填写挂失申请书有关内容,由储户签字,第二联作当日有关传票的附件,第一联专夹保管,同时登记挂失登记簿。
(4)支取现金
挂失7日后,储户持挂失申请书来办理支取现金,经办员审查储户证件与原挂失证件相符无误后,结清挂失账户,填写挂失申请书的有关内容,由储户签字,第二联作当日有关传票的附件,第一联专夹保管,同时登记挂失登记簿。
2.印鉴挂失的处理
(1)受理挂失
储户填写挂失申请书,注明为印鉴挂失,将储蓄存单(折)连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交经办员,经办员审核无误后,确认存款未被支取的情况下,办理正式挂失止付。
(2)撤销挂失
储户办理正式挂失后又找到原印鉴要求撤销挂失的,比照储蓄存单(折)挂失的撤销手续处理。
(3)更换印鉴
挂失7日后,储户持挂失申请书前来办理更换印鉴手续,经办员审查储户证件与原挂失证件相符,抽出挂失申请书核对无误后,加盖新预留印鉴并注明“×年×月×日更换印鉴”字样,由储户签字。预留新印鉴卡片两份。经办员解除正式挂失状态,在挂失申请书上登记有关内容,并登记挂失登记簿,挂失申请书的第二联随当日传票装订保管。
3.密码挂失的处理
(1)受理挂失
密码挂失必须由储户本人办理。储户填写挂失申请书,注明为密码挂失,将储蓄存单(折)连同本人身份证件提交经办员,经办员审核无误后,办理正式挂失止付。
(2)撤销挂失
储户办理正式挂失后要求撤销挂失的,比照储蓄存单(折)挂失的撤销手续处理。
(3)更换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