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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章 其他业务

 第三十二条 储蓄所缴存、领用现金核算
  储蓄所在办理业务时,应根据管辖行核定库存和业务需要,及时缴存和领用现金,严禁超限额占用库存。
  (一)缴存现金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
   贷:现金
  (二)领用现金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科目
 第三十三条 储蓄存款异地托收
  储户因工作调动、户口迁移或其他原因,可持异地储蓄存单(折)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当地储蓄营业网点办理储蓄存款系统内异地托收或跨系统异地托收。
  (一)储蓄存款异地托收的基本规定
  1.储蓄存款办理异地托收的种类包括本、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和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只办理存单(折)全部金额托收。无记名式的储蓄存款不办理托收。
  2.托收已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原存款储蓄网点应按有关规定计算利息和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至划出日前一天,将税后利息连同本金一并划转委托储蓄网点交付储户。
  储户委托时约定转存者,委托储蓄网点收到划款后,以原存款储蓄网点划出日为起息日,为储户办理转存手续;储户委托时约定不转存的,托收在途时间不计付利息。
  3.托收未到期定期储蓄存款,由委托储蓄网点负责验对储户身份证件,并在存单(折)、托收委托书上注明证件有关内容。
  储户委托时要求提前支取者,委托储蓄网点应在存单(折)、托收委托书上注明“提前支取”字样。原存款储蓄网点按提前支取的有关规定计算利息并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至划出日前一天,将税后利息连同本金一并划转委托储蓄网点交付储户。托收在途时间不计付利息。
  托收未到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储户要求续存时,委托储蓄网点应在存单、托收委托书上注明“托收续存”字样。原存款储蓄网点按原存单所订利率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至划出日前一天,本息一并划转委托储蓄网点。委托储蓄网点收到划款后按原存单金额、起息日期、期限、利率为储户开立新存单,储蓄利息所得税统一由委托储蓄网点在储户支取存款时代扣代缴。不办理部分提前支取或加现后的续存。
  4.对未到期教育储蓄、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只办理托收,不办理续存。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按实际存期计息,不办理续存。
  储户在办理教育储蓄异地托收时,须向委托储蓄网点提供户口迁移证明和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证明”。此“证明”需随存折寄给原存款行。不能提供“证明”的,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利息所得税。
  5.托收活期储蓄存款,原存款储蓄网点按有关规定计算利息和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至划出日前一天,将税后利息连同本金一并划转委托储蓄网点交付储户。
  储户委托时约定继续存储者,以原存款储蓄网点划出日为起息日;储户委托时不继续存储者,托收在途时间不计息。
  6.托收外币储蓄存款,原存款储蓄网点应在回联上注明现钞户或现汇户。现钞户托收无须经过钞买汇卖,委托储蓄网点收妥后仍按现钞户办理。
  7.凭印鉴、密码支取的存单(折),不论存款是否到期,储户要求托收时必须向委托储蓄网点提供印鉴、密码,否则不予受理。因印鉴、密码有误致使托收被退回的,责任由储户自负。
  8.原存款行收到委托行寄来的托收存单(折)后,如发现该存单(折)已办理挂失,且已补办新存单(折)或结清,应将该存单(折)收回注销,装订入当日传票中,在挂失登记簿上注明“×年×月×日收回原存单(折)”字样。然后,将寄来的委托书退还给委托行,并注明“存单(折)已挂失结清”字样,由委托行向委托人追查原因并收回委托书第三联。
  9.托收的存单(折)在邮寄途中遗失,委托行可根据委托书第四联上的账号、户名、金额及存入日向原存款行办理挂失。原存款行查实存款确未被支取时应同意办理挂失,并按不同业务要求将款项划往委托行。
  10.委托行不办理已担保、抵押的存单(折)以及其他已规定不准提前支取的储蓄托收业务。
  11.异地托收储蓄存款原存款行应在接到托收委托书后的当日将款项划出,不得无故拖延。异地托收储蓄存款委托行必须在收妥款项后方可办理取款。托收超过30天未划回,储户可向委托储蓄网点要求查询。
  12.异地托收业务应按有关规定标准收取手续费、电报费。同一储户同时向同一原存款储蓄网点托收数笔存款,费用按一笔计收。原存款储蓄网点不得收取手续费和电报费。
  (二)储蓄存款异地托收的核算
  1.委托行受理托收的核算
  储户持异地存单(折)申请办理异地托收时,经办员要认真审查储蓄存单(折)和储户的身份证件,凭折支取的应由储户填写储蓄取款(取息)凭条,凭印鉴支取的应由储户加盖预留印鉴(留有密码的应注明密码),并在存单(折)背面登记证件名称、发证机关和证件号码,并由储户签名,经办员审查无误后,在托收的存单(折)上加盖“内部划转,拾得无效”戳记,填制“储蓄存款异地托收委托书”,编列序号,根据储户提前支取或续存的要求在存单(折)和委托书各联上注明“提前支取”或“续存”字样。委托书一式四联,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员名章,连同第二联及储蓄存单(折)、储蓄取款(取息)凭条(如需填写)直接寄给原存款行,第三联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员名章后交给委托人,作为以后提取存款或换取新存单(折)的凭据,第四联由委托行留存,凭此登记“储蓄异地托收登记簿”。
  委托行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并填制收费凭证一式二联,收妥现金后在收费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经办员名章后,第一联交储户,第二联作贷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其他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
  2.原存款行受理托收结算和划款的核算
  原存款网点接到委托书第一、二联和存单(折),核实该笔存款无误后,分别到期、逾期、提前支取计算该存款存入日至划款日的利息,并在第二联委托书上填写支取日和利息金额、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员名章,连同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一联作“××科目”的附件,于当天将本息(或本金+税后利息)一并划往管辖行,第一联委托书留存备查,存单(折)及取款(取息)凭条作“××储蓄存款”借方凭证,根据本金、利息(或税后利息)合计填制特种转账贷方传票作“××科目”贷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储蓄存款——存款人
  借:应付利息
   贷:××科目
   贷: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
  管辖行将本息一并划往委托行。
  3.委托行收到划回款项的核算
  委托行收到划回款项的报单及所附第二联委托书和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后,应与留底的第四联委托书核对,并在第四联上注明销账日期,凭以销记“储蓄异地托收登记簿”,编制“其他应付款”贷方传票,以第四联委托书作附件办理转账。第二联委托书留存,并通知委托人来行换取存单(折)或取款。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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