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各级行(发包方)与勘察设计单位(承包方)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各级行不得委托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勘察设计证书、资质等级不符合项目要求的单位承担勘察任务或设计任务。
第三十条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是各级行(发包方)与施工单位(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承包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安全生产合格证、相应的企业资质等级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按规定应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行应与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合同应明确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合同签订过程中,项目所在行行长及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工程的承、发包活动,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单位工程,不得强行要求承包方购买指定厂家的材料、设备,不得向承包方索要和收受好处费及进行其他有碍工程公正进行的违纪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同属农行系统的,可有上级行主管部门协调与处理;属于不同系统的,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农业银行建设项目,均应在注重效益、确保质量、合理确定工期的基础上,对项目的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严格按国家及总行有关招投标规定,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履行合同能力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对投资较大的设备也应通过招标方式进行购置。
第三十五条 工程概、预算应根据选定的方案,在考虑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变化因素的基础上编制,以保证项目投资不留缺口。总概算随初步设计报项目审批行审查,审查后的概预算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施工图预算由项目所在行负责审查;工程决算由项目所在行或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 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各级行应对当年竣工的工程决算进行审核,并在年终基建决算时,将审核情况以书面材料报项目审批行。总行将根据项目竣工情况派出建设项目监察组对各行的工程决算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报全行。
第六章 基建财务会计管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要在同级行财务会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完善基建财务审批及会计核算手续,并配备专人管理基建财务与会计核算,做到钱账分管,职责明确,手续严密,监督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