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初步设计。立项申请批准后,各级行要按工程等级和报告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设计能力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委托设计时,各级行应按国家规定或当地有关工程设计招标办法采用设计招标,择优选择设计方案及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含总概算,下同),报项目审批行审批。
  初步设计的建筑面积和总概算不得超过项目审批行批复确定的建筑面积和投资额。因实际情况或环境变化较大,确需超过原定面积和投资额的,应详细说明理由,报项目审批行再批准。在未批准前,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开工建设。
 第十条 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经批准后,项目所在行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一条 组织施工。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项目所在行通过招标,选择施工队伍,组织工程施工。
  项目所在行必须选派专职人员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进行全过程管理,根据国家或当地规定,必须实施工程监理的项目,应按规定选择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工程监理。
 第十二条 项目检查。项目审批行和项目所在行的上级行应重点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在实施过程中进行跟踪检查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监督,做到“事前审查、事中检查、事后复查”。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审批行可以组织人员在项目正式验收前对项目进行内部竣工审查。
 第十四条 交付使用。工程验收合格后,经项目审批行批准,项目所在行方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购买商品房项目经项目审批行批准立项后,应将相关的施工图设计(或竣工图)报项目审批行,经批准后方可签定购房合同。工程竣工后,经项目审批行或委托行验收合格,方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不再继续建设,需要处置的在建工程,应报项目立项审批行审批。分行负责处置的在建项目,应将处置情况上报总行备案。

         第三章 建设标准与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建设标准是确定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进行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包括建筑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各级行要加强建设标准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严格按规定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应讲求实效,所征土地应与建设规模相适应,在符合当地规划要求的情况下,多层建筑容积率(建筑总面积与基地面积之比)不宜小于2,高层建筑容积率不宜小于4。
 第十八条 农业银行各级行营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标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