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资金营运计划一经下达,分行要严格按照计划开展资金营运活动。因各种原因而出现资金营运计划执行结果与下达计划的偏差,分行须及时说明原因,报总行备案,并作为调整资金营运计划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资金营运计划随信贷、财务和固定资产购建等计划指标的调整而按季调整,在其他项目基本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分行按照调整后的资金营运计划执行。
第十五条 因各种因素引起的资金来源与运用科目的变化需向总行增加借款或上存资金时,按照先执行计划内,后执行计划外的原则进行资金平衡;归还借款或退上存资金时,按照先执行计划外,后执行计划内的原则进行资金平衡。总行核定的计划内借款计划为最高限额,并随计划的调整而调整;计划外借款计划为指导性计划。
第十六条 分行接到下达的资金营运计划后,应逐级分解下达。
第四章 资金营运计划的监测考核
第十七条 总行按月对增量和存量资金进行监测。监测重点包括留存准备金率(备付率)、同业往来资金、内部往来资金(系统内往来资金、联行往来等结算性资金)等其他非生息资金占用。
第十八条 总行根据统计数据监测结果,及时对分行不明资金来源和运用以及异常的资金波动进行核实。分行要按照总行要求作出详尽解释。
第十九条 总行对资金营运计划执行情况实行分季监测。季后20日内,总行将根据分行的执行结果,对存在不明资金来源、运用和资金出现异常波动的分行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检查。同时对分行未按资金营运计划开展业务活动的行,实行如下处罚:
(一)对不按资金营运计划摆布资金结构、挤占信贷资金,而不能实现正常贷款投放的分行,总行不予借款支持,其责任由分行自负。
(二)在季末和年末监测后,对因超计划运用资金多占用借款和少上存资金的分行设立处罚性借款和处罚性存款账户实行加息和降息处罚。处罚性借款和存款数额分别从借款或上存资金账户中转出。处罚性借款和处罚性存款账户的利率标准在原利率的基础上分别上浮和下浮1.2个百分点计收利息,期限为一个月,并根据下季度资金营运计划考核情况增减处罚性借款和存款数额。处罚性借款和存款确定的依据是:
1.超计划(比例)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