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分行可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实调资金上存资金或归还借款,也可利用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项账户转账上存资金或归还借款,并于当天电话通知总行综合计划部和总行营业部。
第二十三条 临时借款展期,分行必须在借款到期前3个工作日向总行提交《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展期申请书》(见附件三),总行在到期前1个工作日给予答复。
总行同意展期后,填制《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展期通知书》分别寄送总行营业部和有关分行,每笔借款只能展期一次,展期不能超过原定期限。到期未提出展期申请或展期申请未获同意而未归还的借款,从到期次日起一律转入逾期借款户管理。
第五章 其他资金调度程序
第二十四条 分行上划国债款项可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实调资金,也可通过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项账户转账,并及时通知总行综合计划部和总行营业部。
第二十五条 国债到期后,对财政部退还的国债款项和利息总行综合计划部据人民银行到账通知,及时划拨分行。
第二十六条 总行与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公开市场业务和拆借业务凭《成交单》办理资金调度手续。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资金调度有关规定的分行,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经总行授权,擅自开展同业拆借业务,总行将按拆借资金协议利息收入与同额准备金存款利息收入差额的两倍罚款,并责令其纠正错误。
(二)向总行借款逾期,按借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并在限制分行借款的同时,实行内部通报,必要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总行违反资金调度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一)缴存准备金应退金额未有特殊情况不按期调退,互补退日止,按应退金额的日万分之五罚款计付有关分行;
(二)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未按分行要求的提取时间调退,至调退日止,按到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五罚款计付有关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