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季末和年末监测后,对因超计划运用资金多占用借款和少上存资金的分行设立处罚性借款和处罚性存款账户实行加息和降息处罚。处罚性借款和存款数额分别从借款或上存资金账户中转出。处罚性借款和处罚性存款账户的利率标准在原利率的基础上分别上浮和下浮1.2个百分点计收利息,期限为一个月,并根据下季度资金营运计划考核情况增减处罚性借款和存款数额。处罚性借款和存款确定的依据是:
1.超计划(比例)贷款;
2.亏损超计划;
3.固定资产购建超计划;
4.未完成利息收回计划;
5.剔除待收结算款项、垫付诉讼费、垫付国债金融债券款项、应收再贴现款项后应收款占用超计划;
6.未完成同业拆出资金收回计划;
7.系统内往来和联行往来资金经查实存在不合理资金占用;
8.其他资金占用超计划。
第二十条 资金营运计划执行情况实行按年考核。次年一月份根据年度资金营运计划执行情况,在对照下达计划进行逐项目客观分析的基础上,对年度实施的计划内、外存、借款和处罚性存、借款进行一次性调整。处罚性账户资金期限一个月。
第二十一条 分行须于季后15日内,将《资金营运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及《资金营运计划执行情况表》上报总行(综合计划部)。
执行情况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金营运总体态势;
(二)资金营运计划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三)对《资金营运计划执行情况表》的具体说明。
第二十二条 根据资金营运计划执行情况编写分析报告,反映资金营运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提出解决意见和改进措施,并建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责成有关部门落实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总行每季下发资金营运计划执行情况的通报,对计划执行较好的分行提出表扬,反之提出批评。对出现的重大问题核实后,可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有关分行及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