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固定资产净值
5.在建工程
6.无形资产
7.递延资产
8.缴存财政性存款
9.拨付备付金
10.待处理财产损益
11.待清理资产
12.待清理信托资产
13.固定资产清理
14.其他非生息资产
(三)其他资金运用
1.外汇买卖借贷方轧差
(1)外汇买卖借贷方余额轧差占用资金(外汇占款)
(2)代客外汇买卖借贷方余额轧差占用资金
2.外汇营运资金占款
3.存放系统内款项(剔除与总行往来资金)
4.存放联行款项
5.其他
第三章 资金营运计划的编制、下达和执行
第八条 资金营运计划编制的主要依据:
(一)人民银行货币政策;
(二)当期信贷收支计划、财务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和不良资产下降计划;
(三)总行资金营运和调控指导思想;
(四)分行前期资金营运状况。
第九条 资金营运计划的编制以增量资金来源运用的平衡关系为主,并以增量资金配置达到调整存量资金结构的目的,从而逐步过渡到对存量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资金营运计划由分行预编上报,总行编制下达。
(一)分行根据总行下发的综合业务经营计划有关指导原则和编制要求,于每年1月15日前预编并上报本年度资金营运计划。
(二)总行根据确定后的信贷、财务等计划,参照分行预编的资金营运计划编制并下达各分行年度资金营运计划。
第十一条 编制资金营运计划分两个步骤进行:
(一)预测分行当年资金余缺。总行根据信贷、财务等项计划,预测分行资金来源与运用主要项目的当期总量,根据货币市场政策、信息及总行资金营运和调控的指导思想确定同业拆借调节力度、分行非生息资金及其他非信贷资金来源运用项目,最后测算出分行年度资金余缺。
(二)确定对分行调拨资金的方式。通过对分行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全科目的测算,最终确定向分行增加或减少上存(借款)计划的方式,消化或弥补分行资金营运过程中出现的资金余缺,最终达到资金来源与运用的综合平衡。
第十二条 根据资金营运计划项目测算最终确定的分行向总行借款和上存总行资金数额,从鼓励分行多组织存款、减少不合理资金占用、减轻超负荷经营负担的角度,分别核定为计划内、计划外借款和计划内、计划外上存,执行相应档次的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