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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五、乙方或其代理人不得将保管箱转租或转让。如发现乙方有转租、转让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对乙方处以一定金额的罚金。
  十六、乙方不得在保管箱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和易挥发等危险品及液体,不得存放枪支、弹药和毒品等违禁物品以及放射性物品,不得利用保管箱进行窝藏赃物等非法活动。如违反本条规定,甲方有权终止开箱并提请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如因乙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甲方及他人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七、保管箱内存放的物品,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而变质、损坏或灭失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八、甲方认定存在非常情况时有权终止营业,并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理,乙方应予以配合执行。
  十九、乙方逾期3个月未办理退租手续又未续交租金,甲方有权扣留保证金并停止开箱,同时通知乙方解除租用协议。如逾期6个月仍未办理续租、退租手续的,甲方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公证破箱,箱内物品由公证部门登记、开列清单,甲方移存保管。由此形成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经公证破箱或开箱满6个月,甲方再次限期催告乙方,如仍未提取,甲方将依业务章程和本协议处理存放物品以偿付一切费用。
  二十、甲方须严守保密义务,不得随意泄露乙方个人资料和有关租箱信息。
  二十一、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调查乙方情况,检查、搜查可疑保管箱,符合法律程序并出具有关证明的,甲方应予协助执行,并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二十二、乙方享有其所租保管箱及箱内存放财物的保密权、其所保管财物不受人为侵害和损坏的权利、每月一定次数的免费开箱权和自由退租权。
  同时,乙方负有遵守并履行租用协议的责任;因未锁箱、未及时挂失或密码外泄等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因违反协议而造成甲方或他人财产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赔偿责任。
  二十三、保管箱业务章程根据需要由甲方进行修订,一经修改、公布,修改后的保管箱业务章程即为有效,并对甲方、乙方及其代理人具有约束力。
  二十四、本协议自甲方接到乙方租箱申请表时起生效。若甲方未将保管箱出租给乙方,本协议即行解除。乙方租用保管箱后要求解除本协议时,须同时办理退租手续,本协议方可解除。否则,本协议继续有效。
  二十五、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未尽事宜除甲、乙方和代理人另有约定外,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业惯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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