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保管箱业务的开办
第八条 各行应结合本地情况,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开展保管箱业务。办理保管箱业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国工商银行金库管理规定》“库房建设、设施及安全标准”要求、且面积不少于50平米并配备恒温恒湿设备的保管箱业务库;
(二)有一定数量、多种规格、坚固耐用的保管箱;
(三)有方便客户存取物品的隔离操作间;
(四)有办理保管箱业务的计算机操作控制系统;
(五)有监督出入库的监控设施及报警设施;
(六)有四名以上的业务管理和经办人员;
(七)有安全保卫人员值守。
第九条 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开办保管箱业务的基层行处,应向二级分行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可行性报告,说明保管箱库房建设、设备购置、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二级分行对提交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送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审批。
(三)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批复有关二级分行。
(四)获得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正式批准后,申请行处方可开办保管箱业务。
第三章 人员配备及岗位职责
第十条 办理保管箱业务的行处须配备业务主管、业务主办、业务经办、管库员和安全保卫人员。其岗位职责如下:
(一)业务主管人员职责
1.负责保管箱业务的调研、组织、宣传和推广;
2.负责保管箱业务的日常管理;
3.负责营业开始、终了时开闭库门及检查、监督保管箱库房管理情况;
4.负责授权办理优惠减免、信息更改、破箱、查封、纠纷处理等特殊业务;
5.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空白磁卡和未出租的保管箱钥匙及各类账务。
(二)业务主办人员(复核员)职责
1.负责复核经办人员所办租箱、退租业务;
2.负责复核每日业务发生、现金收付记录与实物、款项是否相符及日终账务核算;
3.负责按约定方式通知所租保管箱即将到期(距租箱期满日不足15天)的客户;
4.负责保管空白磁卡和未出租的保管箱钥匙;
5.负责装订和保管各类资料。
(三)业务经办人员(经办员)职责
1.负责办理租箱、开箱、续租、退租、挂失等业务;
2.负责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并记录有关账目;
3.负责每日营业终了时将业务登记簿、收付日结单分别与相关业务记录和会计相关科目进行核对。
(四)管库员职责
1.负责保管库房钥匙并在陪同客户入库时开闭库门;
2.负责保管已出租保管箱主钥匙并陪同客户共同开启保管箱;
3.负责库房的日常管理。
(五)安全保卫人员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