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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方股东担保项下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担保文书的法律适用和纠纷解决条款的约定,应报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如担保文书选择适用外国法或选择境外仲裁机构,应报总行批准。报告内容应包含对法律适用的利弊及纠纷解决方式选择的必要性、合理性等问题的分析。

 第四章 核保

 第十八条 在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之前,贷款人应委托担保人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对担保人的国籍、法人地位、担保资格、担保能力、担保的合法性、企业财务状况等情况出具意见书。
 第十九条 担保人出具担保文书后,贷款人应委托中国工商银行在担保人主要财产所在地设立的营业性分支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在担保人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代理行或担保人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担保文书进行核实。

      第五章 币种、汇率、期限金额及利率

 第二十条 担保人提供保证的币种仅限于美元、欧元(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意大利里拉)瑞士法郎、日元、港元和英镑。
 第二十一条 外方股东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的人民币汇率为中国工商银行外汇挂牌买入价,并按最高不超过95%的折扣计算。
 第二十二条 外方股东担保履约时汇率为我行发出索偿通知当日中国工商银行挂牌外汇买入价。
 第二十三条 外方股东担保项下外汇贷款期限按我行现行外汇贷款管理制度有关期限规定执行。外方股东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四条 外方股东出具的备用证或担保函传至贷款人,并得到贷款人正式认可生效后,外方股东担保项下本外币贷款合同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外方股东担保采用备用证方式,期限规定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在商务谈判中,应要求担保人出具自动延期的备用证,使外方股东的担保责任在其所担保的本外币贷款主债务全部清偿之后方可解除;
  (二)如采用对本外币贷款逐笔担保的方式,外方股东出具的备用证应在贷款期限界满之后至少1个月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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