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
外方股东担保项下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12月28日 工银发[2000]195号)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外方股东担保项下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工商信贷部)反映。
附: 中国工商银行外方股东担保项下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开拓外商投资企业信贷市场,加强外方股东担保项下贷款的管理,防范贷款风险,规范操作程序,有效地维护我行在担保项下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方股东担保项下贷款是指由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提供担保,由中国工商银行向该外商投资企业发放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 凡由中国工商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办理的外方股东担保项下的本外币贷款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外方股东担保项下贷款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应坚持稳健经营,防范风险的原则。担保形式的选择及担保合同的签订应充分保障我行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业务分工
第五条 外方股东担保项下贷款业务应由信贷部门(含授信部门)、国际业务部门、法律部门、会计部门和管理信息部门分工负责,协作配合。
第六条 信贷部门(含授信部门)负责贷款的调查、审查、发放和贷后管理工作;授信部门负责审查企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客户综合授信、境外母公司担保额度,担保额度使用情况的查询、查复和登记。
第七条 国际业务部门负责与中国工商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和代理行接洽,对备用证和担保函文本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认定,审查条款是否遵循国际惯例,负责提供担保人经营状况和财务能力方面的有关背景资料;配合信贷部门向担保人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