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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专用卡章程

 第十一条 牡丹专用卡有效期最长为2年,如果持卡人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如果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已过期的牡丹专用卡不能继续使用,但领用合约继续有效。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须及时将牡丹专用卡交回发卡机构,并办理销户手续。
  补换卡有效期同原卡片有效期。
 第十二条 发卡机构受理持卡人销户申请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持卡人办理销户。销户时,商务卡账户的资金应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持卡人不遵守章程的,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用卡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牡丹专用卡。
 第十四条 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对账、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保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对不符的账务须在索取对账单之日起10日内进行查询或提出改正要求。
 第十五条 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牡丹专用卡和个人密码。持卡人遗失牡丹专用卡应就近到发卡机构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或电话挂失。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发卡机构对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生效前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凭书面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办手续。
  持卡人遗失密码,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书面申请更换密码,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六条 凡安装联网终端的牡丹专用卡特约单位均应受理牡丹专用卡,并履行受理牡丹卡合约。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或利率、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发生调整,一经公布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国工商银行负责制定和解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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