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牡丹卡特约单位的POS上转账结算。
持卡人也可凭卡和密码通过ATM办理基本账户与相关账户之间的转账。
第九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十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牡丹灵通卡和个人密码。持卡人遗失牡丹灵通卡应及时办理书面或电话挂失。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发卡机构对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生效前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挂失后如须补办新卡,可凭书面挂失申请书和本人身份证件办理补办手续。
持卡人遗失密码,应凭身份证件、基本账户密码向发卡银行书面申请更换密码,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一条 牡丹灵通卡持卡人须按年缴纳手续费,每卡每年10元。补办新卡工本费5元。持卡人存款和消费不需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在异地支取现金或转入个人账户须按交易金额的1%支付手续费,最低1元。持卡人使用其他商业银行自动取款机(ATM)时,在其领卡城市之内取款,每笔收费为2元人民币;在其领卡城市之外取款,每笔收费8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牡丹灵通卡基本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发卡机构开户并以专用活期存款账户作为基本账户的,发卡机构定期向持卡人寄发对账单,持卡人接到发卡机构对账单需及时核对发生额和账户余额。发卡机构为持卡人提供电话银行服务的,持卡人也可通过电话银行查询余额,发卡机构不再寄发对账单。
第十四条 持卡人若通信地址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
第十五条 持卡人凭卡在ATM上办理业务时,如发生卡被机器吞没的情况,持卡人可在次日以后凭本人身份证件及ATM打印的通知书到ATM所属发卡银行办理领回手续。
第十六条 牡丹灵通卡不设有效期,如卡片损坏,应办理换卡手续。持卡人终止使用牡丹灵通卡应向发卡银行提出书面销卡申请。发卡银行受理销卡申请后,即可为持卡人办理销卡手续。
若持卡人牡丹灵通卡对应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挂失或销户,其牡丹灵通卡当即作废,持卡人应将牡丹灵通卡交回发卡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