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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及相关合约


  甲方(出质人):         乙方(发卡机构):

  有权签字人:________   有权签字人: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出质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登记机关:
  登记编号: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牡丹贷记卡动产质押合约



                             编号: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_____(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_____,以自有财产向乙方领用牡丹贷记卡提供质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
  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牡丹贷记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持卡人。
  二、担保范围:被担保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_____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项下因牡丹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质权的费用。上述债务的担保以质权设立时确定的价值为限,对被担保人债务的偿还顺序依次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三、甲方出质的财产由本合约项下的质押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确认已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并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与用卡动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愿为其提供质押担保;
  (二)甲方确认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出质行为真实、合法,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三)如实说明质物的状况和存在的瑕疵;
  (四)将质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于__年__月__日移交乙方占有;
  (五)负责办理本合约项下有关的评估、公证、鉴定、登记等事宜,并承担全部费用。
  五、甲方转让质物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财产转让所得价款存入工商银行,存单作为质押。若乙方认为甲方已处分出质财产所得价款明显低于该财产的价值,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甲方发生质物权属发生争议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址)变更等情形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七、质物非因乙方保管不善给乙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质物非因乙方保管不善出现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30日内提供相应的担保。
  九、质物非因乙方保管不善灭失,因灭失所得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存入工商银行,存单作为质押,甲方在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后方可动用。若乙方认为赔偿金不足以担保乙方的债权,有权要求甲方在30日内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十、持卡人透支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处置质物,并以所得款项优先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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