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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及相关合约

  持卡人存款和消费不需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在领卡城市之外支取现金或转入个人账户须按交易金额的1%支付手续费,最低1元;在领卡城市之外非特约单位转账结算时按转账金额的5‰支付手续费,最低10元,最高500元。
  持卡人使用其他商业银行自动取款机(ATM)时,在其领卡城市之内取款,每笔收费为2元人民币;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收费为8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持卡人除现金及转账外的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以下简称到期还款日)(含)止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为对账单打印日起第25日。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现金及转账外的交易的贷款利息。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全额偿还所欠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按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发卡机构只对未清偿部分每日按万分之五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贷款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未能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贷款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发卡机构可停止该卡使用。
 第十二条 个人卡持卡人支取现金或转入个人账户使用信用额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部分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
  持卡人超额使用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则账户所有的应付款项均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若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未偿还超额部分,应对超额部分按5%支付超限费。
  持卡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牡丹贷记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十三条 牡丹贷记卡有效期最长为2年,如果持卡人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如果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已过期的牡丹贷记卡不能继续使用,但领用合约继续有效。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须及时将牡丹贷记卡交回发卡机构,并办理销户手续。
  补换卡有效期同原卡片有效期。
 第十四条 发卡机构受理持卡人销户申请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持卡人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应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五条 持卡人应及时清偿牡丹贷记卡项下的银行贷款本息和费用,不按规定清偿的,发卡机构有权催收并依法追索。
 第十六条 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应共同遵守《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一方不履行合约的,另一方有权依照合约和法律追究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持卡人不遵守章程和领用合约的,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牡丹贷记卡。
 第十七条 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对账、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保密(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对不符的账务须在索取对账单之日起10日内进行查询或提出改正要求。
 第十八条 持卡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可靠的申请资料,并按照发卡机构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履行《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妥善保管牡丹贷记卡和密码;不出租和转借牡丹贷记卡;不以与特约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通信地址、电话号码、住址、职业等方面发生变化,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
 第十九条 持卡人遗失牡丹贷记卡应就近到发卡机构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或电话挂失。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发卡机构对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凡书面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书面挂失起至次日24时(含)内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凭书面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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