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的要求,人民币账户内的交易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外币账户内的交易应当在90日内给予答复,并应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保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最近2个月的对账单,对不符的账务须在索取对账单之日起10日内进行查询或提出改正要求。
第二十条 持卡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可靠的申请资料,并按照发卡机构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履行《牡丹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妥善保管国际卡和密码;不出租和转借国际卡;不以与特约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通信地址、电话号码、住址、职业、收入等方面发生变化,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遗失国际卡应就近到发卡机构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或电话挂失。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发卡机构对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凡书面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书面挂失起至次日24时(含)内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凭书面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办手续。
持卡人遗失密码,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书面申请更换密码,办理更换手续。
第二十二条 牡丹卡特约单位均应受理国际卡,并履行受理牡丹卡合约。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或国际卡利率、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发生调整,一经公布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工商银行负责制定和解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牡丹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
编号:
甲方(申领人):
乙方(发卡机构):
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文本,自愿申领牡丹国际信用卡(以下简称国际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约。
一、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可靠,并同意配合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
二、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给予甲方国际卡的人民币账户______元的信用额度和外币账户______的信用额度,并有权根据甲方资信状况的变化调高或调低甲方账户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的透支期限为自银行记账日起60日。
三、甲方应承担因其国际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及超限费、滞纳金、年费、手续费、追索费等各项费用);
甲方还款顺序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四、甲方应在规定的透支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否则,乙方有权按约定采取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向保证人追索等措施。
五、甲方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履行本合约有关条款,并亲笔在所领用的国际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应易于辨认),熟记并妥善保管密码,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除使用密码和彩照卡外,甲方在国内使用国际卡消费、转账或支取现金均须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在境外用卡时可以不出示身份证件(除受理点有特殊要求外,持卡人在用卡时无须出示身份证件)。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