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凭卡和密码在指定ATM上取款时,每天最多可取5次,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
第十一条 持卡人须按发卡机构的规定缴纳年费,商务卡金卡每卡每年300元人民币,商务卡普通卡每卡每年200元人民币,个人卡金卡主卡每卡每年200元人民币,个人卡金卡副卡每卡每年100元人民币,个人卡普通卡主卡每卡每年100元人民币,个人卡普通卡副卡每卡每年50元人民币。彩照卡另加工本费50元。
挂失手续费为每卡50元人民币,补办新卡工本费为每卡20元人民币。
持卡人存款和消费不需支付任何附加费用;支取现金或转入个人账户须按交易金额的1%支付手续费,最低3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在非特约单位转账结算时按转账金额的1%支付手续费,最低10元人民币。
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1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超限费按超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最低5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最高300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外汇兑换手续费,按国际信用卡组织有关规定收取,约为交易金额的1%,以账户指定的币种计算。
持卡人使用其他商业银行自动取款机(ATM)时,在其领卡城市之内取款,每笔收费为2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收费为8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第十二条 持卡人除现金及转账外的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以下简称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为对账单打印日起第25日。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均以银行记账日为准,下同),则无需支付除现金及转账外的交易的贷款利息。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全额偿还所欠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按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发卡机构只对未清偿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贷款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未能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贷款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发卡机构有权停止该卡使用。
第十三条 个人卡持卡人支取现金或转入个人账户使用信用额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部分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
持卡人超额使用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则账户所有的应付款项均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若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未偿还超额部分,应对超额部分按5%支付超限费。
持卡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国际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牡丹卡特约单位消费或在指定储蓄所存取人民币现金,均记入人民币账户;在牡丹卡指定储蓄所存取外币现钞或在国内和国外威士卡和万事达卡受理点消费或取现,均记入外币账户。
第十五条 国际卡有效期最长为2年,如果持卡人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如果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已过期的国际卡不能继续使用,但领用合约继续有效。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须及时将国际卡交回发卡机构,并办理销户手续。
补换卡有效期同原卡片有效期。
第十六条 发卡机构受理持卡人销户申请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持卡人办理销户。销户时,商务卡账户的资金应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七条 持卡人应及时清偿国际卡项下的银行贷款本息和费用,不按规定清偿的,发卡机构有权催收并依法追索。
第十八条 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应共同遵守《牡丹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一方不履行合约的,另一方有权依照合约和法律追究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持卡人不遵守章程和领用合约的,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国际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