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牡丹贷记卡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等有关资料;
(二)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
(三)提供对账服务;
(四)提供书面挂失和电话挂失服务。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发卡机构对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对甲方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
(六)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对甲方的资信情况保密。
九、甲方有权享受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和投诉乙方的服务质量,有权向乙方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
十、甲方应及时对账,对不符账务须在索取对账单之日起10日内向乙方查询或提出改正。
甲方在对账单发出日后10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甲方已收到。
十一、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十二、甲方出租或转借牡丹卡及其账户的,视为违约。除限期改正外,还应向乙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并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中划收。
十三、甲方遗失牡丹贷记卡应及时就近向发卡机构申请书面挂失。甲方牡丹贷记卡遗失后发生经济损失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凡书面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书面挂失起至次日24时(含)内的经济损失;
(二)甲方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三)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的。
十四、牡丹贷记卡有效期最长为两年。甲方使用的牡丹贷记卡有效期满,如不换领新卡,应于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视为甲方自愿更换新卡。到期时甲方未及时办理换卡手续的,则已过期的卡片不能继续使用,但本合约继续有效。甲方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牡丹贷记卡的,须还清债务,并将所领用的牡丹贷记卡交回乙方,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销户后合约解除。
十五、牡丹贷记卡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停止卡片的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牡丹贷记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
(一)甲方违反章程、本合约及有关规定;
(二)甲方资信状况恶化;
(三)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而甲方又未能提供令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1.担保合约中途解除;
2.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
3.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毁损、灭失、价值明显下降、权属发生争议。
十六、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30日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销户时,商务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
十七、本合约不因牡丹贷记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甲方中途换领新卡、甲方持卡人人数的增减、甲方资信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十八、本合约所依据的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不论甲方是否得到通知,即为有效。
十九、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十、本合约自乙方批准之日起生效,至甲方销户之日起失效。
甲方(申领人): 乙方(发卡机构):
有权签字人:________ 有权签字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
以下为商务卡申领人填写: 电话: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
乙方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牡丹贷记卡保证合约
编号:
甲方(保证人):
乙方(发卡机构):
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_____(以下简称被保证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_____,向乙方领用牡丹贷记卡提供保证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
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保证人系指牡丹贷记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持卡人。
二、保证责任范围:被保证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_____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项下因牡丹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担保权利的费用。甲方对被保证人债务的偿还顺序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三、保证责任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期间:自被保证人牡丹贷记卡项下透支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有效期内持卡人多次透支不还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甲方应无条件履行其相应的保证责任,否则,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
五、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确认已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并在对被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与用卡动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愿为其担保;
(二)确认有相应的保证能力,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三)确认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愿积极配合乙方进行资信状况的调查。
六、甲方有权知悉被保证人牡丹贷记卡项下持卡人数的增减。
七、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八、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被保证人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保证人销户后,本合同方可解除,但甲方对合同解除以前被保证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
九、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牡丹贷记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对被保证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被保证人中途换领新卡、被保证人数的增减、被保证人信用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十、本合约不因乙方与被保证人所签订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的无效而无效。
十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本合约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销户之日终止。
甲方(保证人): 乙方(发卡机构):
有权签字人:________ 有权签字人: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牡丹贷记卡权利质押合约
编号: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_____(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_____,以自有财产向乙方领用牡丹贷记卡提供质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
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牡丹贷记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持卡人。
二、担保范围:被担保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_____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项下因牡丹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质权的费用。上述债务的担保以权利价值为限,偿还顺序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三、甲方出质的权利仅限国家发行的债券或工商银行签发的存单,并由本合约项下的出质权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确认已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并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与用卡动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愿为其进行担保;
(二)甲方确认对质押权利享有完全所有权或处分权,出质行为真实、合法,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三)如实说明质押权利的状况;
(四)将出质的权利凭证于__年__月__日移交乙方占有。
五、甲方不得转让出质权利。
六、甲方发生质押权利权属发生争议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址)等变更情形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七、甲方出质的权利凭证在《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有效期内到期的,乙方有权在到期日前兑现,并将兑现的款项提前偿还债务或经甲方同意后重新转存于工商银行。
八、持卡人透支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乙方有权兑现或以其他方式依法处分出质权利,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九、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被担保人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担保人销户后,本合同方可解除,但甲方对合同解除以前被担保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
十、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牡丹贷记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对被担保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被担保人中途换领新卡、被担保人数的增减、被担保人信用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十一、本合约不因乙方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的无效而无效。
十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本合约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牡丹贷记卡销户之日终止。
十四、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协约未尽事宜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约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甲方提供质押的权利清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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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名称 |权利凭证编号| 金 额 |兑现日期|签发机构|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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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质人): 乙方(发卡机构):
有权签字人:________ 有权签字人: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