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分支行行长在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离)休等事项前,主管行稽核部门按照本级行党委的指示和组织人事部门的书面通知,进行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并将稽核情况和结论报送本级行党委,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
第二章 稽核管理
第五条 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主管行组织进行,即:县(市)支行正、副行长、地(市)分行营业部正、副经理任期经济责任稽核由地(市)分行组织进行,地(市)分行正、副行长、省级分行营业部正、副经理任期经济责任稽核由省级分行组织进行,省级分行正、副行长和副厅级省分行营业部总经理任期经济责任稽核由总行组织进行。
上级行可越级对下级分支行正、副行长进行任期经济责任稽核。
第六条 实施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稽核组长原则上应具有与被稽核人相同的行政级别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稽核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时,被稽核人及其所在行不得拒绝、阻碍,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稽核人员在稽核中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稽核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任期经济责任稽核结果应当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对分支行行长的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离)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上级行稽核部门要对下级行稽核部门组织实施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上级行组织人事部门要对下级行组织人事部门执行本规定及采纳稽核结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管理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稽核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情况,研究、解决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稽核内容和程序
第十一条 稽核部门实施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要区分管理行和经营行不同的职能,确定具体稽核内容,采取不同的稽核方法,运用规范的稽核程序,对被稽核人所在的分支行计划、信贷、财会等各项业务实施稽核,认定被稽核人工作中业绩、存在的问题,分清被稽核人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