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1年9月25日)废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修改后的《中国农业
发展银行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9月5日 农发行字[2000]158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经全国稽核工作会议讨论并修改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总行反映。原《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暂行办法》(农发行字〔1999〕228号)同时废止。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管理,健全干部考核和监督机制,正确评价分支行行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等任期经济责任情况,增强经营管理意识,促进粮棉油收购资金持续稳定封闭运行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行行长包括:省、地(市)级分行正、副行长和副厅级省分行营业部总经理;省、地(市)级分行营业部正、副经理;县(市)支行正、副行长。
第三条 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分支行行长任职期间在资金计划、信贷、财会等各项业务工作中应负有的主要领导责任、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