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第三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监测与评价
第十条 建立贷款风险分类的监测体系。实行贷款风险分类的会计核算管理与信贷台账监控管理相结合。按贷款风险分类的各类贷款分别纳入相对应的期限分类贷款科目内核算。通过对贷款风险分类台账的逐笔序时登记和会计核算,对贷款质量及风险状况进行真实、动态地反映与监测。
第十一条 贷款风险分类监测体系内容
(一)按企业设置贷款风险分类台账,信贷员根据企业贷款占用及变化情况进行逐笔序时登记台账反映,会计人员根据信贷部门调整通知及相关会计凭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统一纳入会计核算反映和监督。
(二)建立贷款风险分类监测表,按行业、借款人性质和贷款种类建立贷款分类汇总表、损失贷款汇总表和按行业建立贷款风险分类认定汇总表(表式附后)。
(三)贷款风险分类监测表按要求定期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 贷款风险分类的分析评价。要对全部信贷资产和不良信贷资产的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的内容包括信贷资产风险分布状况、不良贷款占用情况和损失贷款占用情况以及存货和结算资金的风险状况;评价指标包括正常贷款比率、不良贷款比率、损失贷款比率。
第四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管理
第十三条 贷款风险分类要在各级行长的统一领导下,由信贷部门牵头,信贷、会计、稽核、信息电脑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实施。信贷部门具体组织贷款的分类认定风险分类台账登记和报表的填制、分析;财会部门负责贷款风险分类会计核算,及时、真实、准确地反映监督贷款风险分类结果;稽核部门负责对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稽核检查;信息电脑部门负责汇总、上报贷款风险分类的各种统计及会计报表。
第十四条 损失类贷款按《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进行管理与审批。次级、可疑贷款由信贷员提出认定意见,县(市)支行行长(或行长授权人)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