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借款人正常结算期内的结算资金(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所占用的贷款。
(五)借款人经营效益好,没有足够理由怀疑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的简易建仓贷款和棉花初加工贷款。
第六条 关注贷款。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本息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根据目前信贷资产实际运行状况,我行贷款暂不区分关注类贷款类别。
第七条 次级贷款(即逾期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
(一)借款人贷款到期(包括延期后到期)不能偿还而逾期的贷款。
(二)借款人库存粮棉油等商品已超过正常保管期,不再办理展期而逾期的贷款。
(三)借款人的结算资金占用贷款超过3个月(外贸超过6个月)不再办理展期,进入逾期的贷款。
第八条 可疑贷款(即呆滞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一)借款人逾期半年以上的贷款。
(二)借款人库存粮棉油等商品中经有权部门鉴定已经陈化变质或发生霉烂占用的贷款。
(三)借款人不合理占用贷款(包括粮油贷款管理月报中不合理占用贷款项下的91粮食年度前财务挂账、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审计认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挤占挪用收购资金贷款)。
(四)借款人1998年借用的费用贷款。
(五)借款人的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的简易建仓贷款、棉花初加工贷款。
(六)停息挂账的粮食附营业务占用的贷款。
第九条 损失贷款(即呆账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陪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1991年底以前集体所有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清理,并征求银行意见后批准关闭,进行破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