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参考的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评价、资产负债、资本信用、经营成果等,在此基础上设置综合调整因素。
第九条 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依照评定指标和计分标准进行评分,加上调整因素的分数后确定不同信用等级。其中:总体评价占10分,资产负债占35分,资本信用占30分,经营成果占25分。此外,综合调整因素为5分、-10分或-30分。
第十条 企业信用状况标准如下:
信用等级 标准分数
优秀(AAA) 90分及以上
良好(AA) 80-89分
较好(A) 70-79分
一般(BBB) 60-69分
较差(BB) 50-59分
差(B) 49分及以下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的一般含义:
优秀级: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很好,经营管理状况好,经济效益很好,有很强的清偿与支付能力,市场竞争力强,企业信誉度高。
良好级:企业各项经济指标良好,经营管理状况较好,经济效益良好,有较强的清偿与支付能力,企业信誉度良好。
较好级:企业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经营管理状况尚可,经济效益稳定,有一定的清偿与支付能力,企业信誉度尚可。
一般级:企业各项经济指标一般,经营管理状况一般,清偿与支付有一定难度,存在风险。
较差级:企业各项经济指标较差,经营管理状况较差,清偿与支付有较大难度,存在较高风险。
差级: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差,经营管理状况差,清偿与支付有很大难度,存在高风险。
第三章 信用等级指标与考核标准
第十二条 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参考的内容中,资产负债和经营成果类是定量指标,占60%;总体评价和资本信用类是定性指标,占40%。
第十三条 企业总体评价指标是在对借款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基础上对企业做出的综合评价,评分时要考虑企业领导者素质、经营管理水平、企业发展前景等因素。
第十四条 “企业总体评价”、“是否挪用贷款”、“贷款还本情况”的分值由信贷业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信贷管理部审核确定;“贷款付息情况”的分值由信贷管理部根据财会部提供的企业欠息清单确定。
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中部分评分标准按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划分,生产企业包括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工贸一体企业,流通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和非工贸一体的工贸企业。
第十六条 调整因素:
(一)对列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520户国家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经贸产业〔1999〕966号)中的520家企业或列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全国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名单》(〔1999〕外经贸机电发第374号)中的220家企业在调整中加5分。
(二)对提供虚假不实财务报表或资料的借款企业,从调整中减去10分;企业认错态度好,经过三年后没有发现重犯的,不再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