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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九章 转贷手续费的收取

 第三十九条 进出口银行遵循国家政策性银行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的经营方针,按照《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手续费收取办法(试行)》(财债字〔2000〕7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借款人计收转贷手续费等有关费用。
 第四十条 进出口银行根据贷款项目的分类、转贷金额、贷款性质,分档次确定转贷手续费费率。对已提取未偿还贷款余额,进出口银行按转贷协议规定的费率计收转贷手续费,每半年计收一次。
 第四十一条 转贷手续费原则上按人民币收取,因特殊原因需收取其他非贷款币种的项目,按转贷协议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贷后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进出口银行转贷部门按贷款项目分别设立项目档案和业务管理台账,及时、真实、完整地记录各项业务活动数据,并定期相互核对,保证各项账目的准确性。同时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和进出口银行内部规定做好计划统计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外国政府贷款统计资料。
 第四十三条 转贷业务管理人员应按转贷协议规定,定期、及时向借款人收取项目进度情况和年度财务报表,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还款的重要情况应及时提出,并向项目主管部门、地方财政部门通报情况,并视问题的原因、性质和程序与中外有关方面协调解决,经按规定程序向行内报批后,可中止项目提款。
 第四十四条 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进出口银行对项目实行普遍管理与重点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转贷业务管理人员每年应根据实际需要对项目进行普遍检查,对重点项目或问题应及时进行实地检查。
 第四十五条 为减少和规避汇率风险,转贷业务管理人员应向借款人提出进行债务风险管理的建议;外汇资金管理部门应向借款人提供外汇风险管理服务,转贷业务部门应给予相应配合。
 第四十六条 转贷业务管理人员应加强项目单位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债权管理。项目单位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产权转让以及破产的,应报经原项目批准机关和财政部同意,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偿债责任,经进出口银行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转贷业务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关注改制企业情况,严防债务悬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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