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对第三类项目,进出口银行接到财政部的办理转贷业务通知并对项目进行评估后,对确定转贷的项目,在贷款国政府批准后,进出口银行与项目单位签订转贷协议,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期限内,持转贷协议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同时按规定开立“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付费账户”。
 第二十六条 转贷协议项下商务合同的生效。
  (一)日本政府项目贷款,在转贷协议签订生效后,采购代理方可正式对外招标、签订商务合同,并将合同报经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批准生效(合同生效后,采购代理将合同商务部分副本送交转贷部门备案)。
  (二)进出口银行做项目实施人的特殊项目,采购代理应将商务合同报进出口银行批准后生效。
  (三)其他国家政府贷款项目,进出口银行在转贷协议签订生效后商务合同生效,并通知采购代理。

           第六章 贷款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提款
  (一)日本政府项目贷款,借款人委托其采购代理向转贷部门提出提款申请,经转贷部门审核确认后向支付行开具“支付通知单”。
  (二)其他国家政府贷款,借款人委托其采购代理审查卖方提交的单据,审核无误后向转贷部门提出提款申请,同时送交商务合同,经转贷部门复审确认后,书面通知外方贷款执行机构办理提款支付手续。
 第二十八条 贷款项目提款执行完毕,转贷部门将还本确认书送达借款人,借款人按确认的贷款额作为本金偿还额。

           第七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九条 转贷部门收到外方贷款执行机构的付费、付息、还本通知后,根据贷款协议审核无误后,依据付款程序,通知进出口银行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对外汇款。
 第三十条 为保证转贷行对外还款,借款人应在转贷协议规定的付息还本日之前一个月,在其“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付费账户”内存足不少于当期还本付息付费所需的资金。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